“啃老”立法,家事何时如此荒谬?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因为这些条款,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禁止“啃老”条款更是引起社会热议。
何时“啃老”之家事竟需立法来保护才能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无论立法动机是悲天悯人的高尚还是追求保护老人利益的正义,笔者以为,以“啃老”为噱头立法,将家事纳入律法,实在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
“啃老”一词虽新,但其事实古来已久。君不见“十年寒窗”苦读之语,深入点理解,苦读之时是谁来供养那些士子、寒士的?细细琢磨,“啃老”完了还要“啃妻”,如《儒林外史》中的范进,虽是文学人物,但其被岳父、妻子供养莫不是当时社会现实的一个映射,在封建社会孝悌远超律法的环境下都没有因此而将“啃老”等同于“不自食其力”,如今民主、自由的新社会为何要将家事捆绑在律法的基石上,强制解决“自以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呢?
青年人“啃老”让人鄙视,但年迈父母焦虑的是其子女“不争气”还是在意带给自己的经济压力,外人恐怕无所得知。俗话说“家丑不外扬”,外人又怎能知道老父母唠叨埋怨下到底需要的是什么,若以保护老人的名义来强制要求青年人,笔者觉得“好心办坏事”的尴尬在未来定会发生。
而造成“啃老”的原因到底是“惯坏”还是“无奈”,公众舆论至今也没有统一的认识,笔者以为,“惯坏”的年轻人毕竟是少数,这类并非找不到工作,而是主动放弃就业机会,不仅衣食住行全靠父母,而且花销往往不菲,赋闲在家的年轻人“啃老”问题,仅仅通过立法来解决并不现实。“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家庭教育主要原因在父母,若立了法就需执法,而父母对于是否继续资助成年子女本身就有决定权,将家事立法实在荒谬。
再者,“啃老”的实质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继续接受父母的资助,这种行为在法律中属于“赠予”,而非道德谴责的“赡养”问题,若真要立法来强制约束“赠予”问题,将“家事”大白于人前,不得人心之外,政府政策的无操作性亦会引人诟病,相关部门更应该从社会保障机制和关心关怀上下功夫,营造良好的赡养老人的社会氛围。同时,扶持和引导那些暂时不能够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让他们能尽快摆脱“啃老”状态,而非将“家事”纳入律法,妄图以“律”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