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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恒的话题——法治

发布时间:2023-02-19 11:58:42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无法绕过的人。作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法治思想对西方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我将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简单阐述和解读,并探寻它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启示。

  首先我们需要来了解一下法治的含义。主张实行法治的亚里士多德未给予“法治”以明确的含义。他说“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他将法律的特点概括为三点:1、公正性;2、可变性;3、遵守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法律的至上权威和良法之治。因为法治包含两重意义:1、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2、服从的法律应当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治的核心问题是“普遍的服从良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的普遍服从无疑是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其中包括公民和统治者。亚里士多德特别强调统治者要守法。他认为,将统治权最终存在在法律中,使执政者依法统治,才是符合正义的做法,也是法治的内在精神。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好的良好的法律。法治就是“良法之治”,但是何为良法呢?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与其政治主张尤其是与其政体主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他认为,政体的性质决定法律的优劣,也决定着法治的真正实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不止一次提到优良政体与优良法律的关系。他说:“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的。”在例如代表富人的寡头政体这些到处充满私利与偏见的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为恶法;在适合大多数人和最有利于城邦的政体如共和政体下制定的法为良法。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政体都渊源于“正义”,它们的目的都是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增强公民的幸福感。

  亚里士多德非常重视法治的作用。他是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法治理念的第一人。他把“人治”看作与“法治”是水火不容的对立物。“人治”就是君主政体的“一人之治”,不但违背“正义”原则,而且是危险的。因此,他坚持“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他用人的本性相对于法律特征的局限性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离开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国家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建立一种优良政体,优良政体不应是人治政体,应当确立一种权威性的理性规则。这个理性规则就是法。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更无自己的利益可言, 是“免于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合理性的体现”而人的本性是有感情的,如果任凭个人感情用事,往往会导致偏见和腐化。人治的弱点也就暴露无遗。

  实行法治也是出于对制约权力的需要。这点我已在上文关于法治要求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这一部分加以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叙述。

  多数人比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聪明。法律是经过大众审慎考虑之后制定的,集体的智慧“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且“让多数人持有更大权力是合乎公道的”。

  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法律一经制定不是随时可以改变的,这就比依靠统治者情感意志,知识能力的“人治”来得合理。城邦的兴衰不会因为统治者的个人因素而大起大落。同时,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尤其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具有明确性。显然比人治更利于城邦发展。

  法律是道德和文明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是造就文明的重要力量。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在他看来,必须让法律成为国家道德观念的具体表现并加以实行,否则就不会有文明的城邦生活。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他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否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如果立法和守法都能达到法治的要求,法治就会因为内在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那么法治社会也就有理想变成了现实。

  相对应的,在中国,我们第一要坚持和完善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所以制定出来的法律也一定能够反映人们的权益需求。法律能否真正实施,在于它能否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只有人们相信法律史保护权利和限制权利的公正的事物时,人们才会尊敬、拥护和自觉遵守法律。

  第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的权利制衡机制,加快法制化的进程。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严格有效的权利监督制约机制。只有权利的行使在法律的要求之内而不逾越,才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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