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保全服务合同
系统保全服务消费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系统保全服务提供者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系统保全服务合同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 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
为维护双方权益,乙方应向甲方解说本合同的主要条款、乙方因执行本合同保全业务所应负的赔偿责任后,双方才开始协议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保全服务期间
本合同的保全服务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
本合同的保全系统与器材的装置施工期间为_________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施工。
第一款保全服务期间,自乙方的书面“保全服务通报”所定防护服务开始日起算。
第三条 保全服务的标的物及范围
一、标的物名称:_________
二、地址:_________
三、范围:如附图红线标示内区域。
第四条 保全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提供本合同所定的各种保全服务。
二、乙方就各项安全配合防范注意事项,须对甲方尽告知说明的义务。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员或使用人就所知悉的秘密事项,不得泄漏。
第五条 保全服务作业
一、乙方提供□专线□电话线保全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所需的器材设备,并负责设计完成安装。
二、本系统的功能为乙方在防护时间内,运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监视本系统的反应,在侦知有人或异物等侵入防护区域时,及时发出异常或警示信号,并立即派员前往标的物现场查勘。如确属有人或异物等人侵,即一面监视现场,一面通报公安机关与甲方会同处理。
三、为维护标的物安全,履行防护服务的义务,乙方应执行下列事项。
(一)每_________个月至少于通知甲方后,依约定时间派员检查标的物安全状况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二)每_________个月至少派遣巡逻车辆巡视标的物环境_________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三)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全系统运作,自装设开通日起算,至少每_________个月于会同甲方后做定期检修测试与保养,以维护运作正常。
第六条 传讯方式
由甲方□委托乙方向电信公司申请架设专线一条□提供一般电话线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作为本系统由标的物连接乙方管制中心间的自动传递警讯的路线。
第七条 防护时间
一、本系统的防护时间如附表。
二、乙方对甲方标的物的防护时间以甲方设定时间为准。防护时间开始时甲方将本系统予以“设定”,将防护责任移交乙方,至防护时间结束时,解除本系统的设定,由甲方将防护责任收回自行负责。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长或缩短防护时间,或需将本系统予以连续设定或不设定,应于事前通知乙方。
四、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而有延后设定或提前解除的情事,其延后设定时间超过_________小时(不得超过2小时),提前解除时间超过30分钟的,乙方应向甲方查询。
□甲方未在约定的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查询。
第八条 保全系统与器材的归属及修复事宜
一、保全系统与器材由乙方提供的,其所有权归属乙方。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变在标的物内装置器材的位置。因房屋修缮等原因需移动器材的,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办理完成后,甲方应给付经双方约定的拆迁与改装费用。
三、本系统器材的损坏失灵,由乙方免费修理。但因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所致的,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本合同服务期间届满或终止后,甲方允许乙方进入标的物内拆回保全器材,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但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踪不明的,甲方同意由乙方会同当地的村(里、邻)长进入甲方标的物内,拆回属于乙方的保全器材。
第九条 紧急处置
为便利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保全义务,甲方授予必要的权限,并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复制该钥匙。
在防护时间内,乙方于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除即为紧急处置外,并即通报警方及甲方会同处理。
甲方未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交由乙方保管的,在防护时间内,乙方在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应即通知甲方紧急联络人及警方到场共同进入查看标的物,其情况紧迫的,乙方可采取必要方法进入标的物并为紧急处置。
前两款情形,乙方应于事后将处理状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协力义务
一、为乙方设计与安装保全器材的需要范围内,甲方应依乙方的请求提供必要资料。
二、甲方应协调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必须于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员到达时立即开门,以便保全人员进入作紧急处理。
三、凡装有紧急通报器者,如须试验机器性能,甲方应先通知乙方,并须在约定时间内试验。如因误触紧急通报器,而致乙方出动勤务时,甲方应按乙方出勤状况酌付出勤费_________元(最高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但甲方无过失的,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方于设定本系统前,应确实检查标的物内是否暗藏人员。
五、甲方知悉或发现停电、停话或修理电话等通知或征状时,应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统无法设定时,甲方应速与乙方联络,乙方应即派员前往检修。
七、甲方或甲方紧急联络人接获乙方紧急电话通知后,应立即赶往标的物现场,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物损失。
八、甲方如须迟延离开标的物时,应尽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的紧急联络人、电话号码及标的物门锁,如有变更,应尽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损害赔偿
乙方就本合同防护时间以内,因本系统设计错误、器材或设备失灵、人员失误或泄漏秘密,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的义务,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依前款规定负损害赔偿的,以甲方因被盗所受的财物损失为原则,并以金钱赔偿为限。但原物寻获时,甲方可退还所受的赔偿金,取回原物。
甲方应在损害事故发生(发现)时起_________小时内报警处理,并于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证明文件及附客户损失清单(记载损失财物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等)。
为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甲方应提供有关账册、凭证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请求方式
乙方因前条第一款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甲方于损害发生后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申报损失,在未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范围内,由乙方依据甲方申报损失的金额径予赔偿。
二、甲方主张其损害逾前项金额的,在甲方举证证明其损失财物的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后,由乙方按甲方的实际损害负赔偿责任,其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但其损失财物为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其赔偿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