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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欲

发布时间:2023-10-13 12:06:41

  《荀子》礼论篇第十九曰,“人生而有欲”。又曰“故礼者养也”。可见荀子认为欲望是人的一种本性并肯定这种欲望。又曰“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人生而有之的欲望,若是得不到肯定!那么被欲望的驱使之下,人就会去见之以行动去“求”。如果这种“求”的含义,从只是果腹即足变为以占有为目的。那么由于“物”的存在是有限的,一些人占有了可供其他人不争自得的那部分。于是只有变“求”为“争”。当然有争斗,就会有争斗的方式、激烈程度,当然也必然会有一个结局。有一个共同点:这种争斗会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社会,是人类公共活动的场合。这种场合被战争充斥。人们的生产、生活就自然没有着落。生产不进行,“物”就处于被消耗的状态。整个人类的生存就会出现危机。那么怎么样避免这场危机,反本求原——并不是人的欲望本身,而是无度量的欲望。怎么样使人欲望规矩在度量内,就成为执事治政的一项内容。在儒家产生了礼。在法家就产生了法。

  从上可知,法,是为了规矩人的欲望而设的。即依法尝欲。但不同的人,欲望是不一样的。《韩非子》六反第四十六曰,“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即“霸王”是君主的最大欲望,人臣的最大欲望则是“富贵”。但君主像“古之人”一样,“目短于自见”,“智短于自知”。需要“以镜观面”,“以道正己”。也就是说,想实现“大利”,得有其他人的帮助。于是立名号,设官爵。诡使第四十五曰,“官爵,劝民以利”。利用那些对“利”有欲望的人们,给他们以“官爵”,以交换的方式。得到其他人的“力”。那些“轻爵禄”的人,“见利不喜,上虽赏无以劝”的行为,定性为“不令”之民(说疑)。即难一第三十六曰“有智能而遁”的人。这样的人的行为叫隐。又曰“隐宜刑”。就是说设官职,招而不来的有贤能的人。君主要对他施加刑罚。因为他对君主的“大利”无益。以这样“赏力罚隐”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欲望。这种方式在文中叫“计数”。“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清人王先慎,下注曰“君计臣力,臣计君禄”。计数,即是交换。君主以“禄”得“力”,大臣以“力”得“禄”。所以大臣的赏罚出于自身,而不是君主。即难三第三十八所说,“今有功者必赏,赏者不得君,力之所致也”。

  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这种“力禄”的关系,是有顺序的。大臣必须先出“力”方可能得到君主的“禄”。还有一点,君主对大臣的“力”给予评价衡定,方能施予利禄。有度第六,曰“君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更何况,群臣还是会用繁词来掩饰。这样只能“舍己能,用法度”。奸劫弑臣第十四曰,“以度数之言,得效于前,则赏罚必用”。这种评定(法数),在法家叫做“刑名之术”。关于刑名之术。《管子》心术篇上有“物固有形,形固有名”的说法。古时形音字通用,形即刑。刑名即形名。依管子意,物,有形和名,且先有形而后有名。形名合一才称一物。像这样相对的而能合一两个概念有很多,韩非举了一个“言与事”。主道第五曰,“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形名参同,今事自定”。即大臣出于对利禄的欲望,自己提出或由君主分配任务(即是“名”),得以出买自己的“力”(才力,人力,物力等等)作用于任务。产出结果(即是“形”)。结果(“形”)与当初接受的任务(“名”)是否相合应。从而得到君主的“赏罚”。形名参同。即赏。形名不参同,则罚。但要注意一点。这里君主的赏罚,不是按照自己意愿的。而是当初两方相定好的(或事前大臣自定的或事前君主定的)。即“言已应,则执其契。事已增,则将其符。符契之所何,赏罚之所生也”。(当然有人会认为这里,符契当比喻讲,我认为这里有许诺的潜藏意)。二柄第七曰,“为人臣者,陈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在这里似乎说的更加透明了一点。这种类似“契约”的关系表明。人臣在“不出力”时,靠着自己嘴皮子许诺是得不到一点好处的,只有做出事情来,才有可能得到点好处。

  功名第二十八曰,“人主之患在莫之能应;人臣之忧在不得一”。人君人臣的患忧,在上面两个部分已讲明。人君人臣能应能一。才能得到自己的“大利”,自己的欲望才能得到满足。按这样说来,他们都必须先付出,方能得到。不但如此,还要放弃一些“人之大体”“人情所之”的私欲。即“天下不得为己视”。如君主要放弃,“自治之劳惮”、“爱近习之人”、“取舍同则相近,取舍异则相非”等等。君主还要防范自己的妻子儿子,因为他们最大的“利”是在君主死之后方能实现的。即所谓“不可大信其妻,不可大信其子”。即“人主不可以不加心于利己死者”。还要重点防范“重臣”、“当涂之人”,因为人臣“无须臾之休”的“窥蛅其君”。即“上下一日百战”,即“弑其主,代其所,人莫不与”。还要防范自己的饮食,所谓“不食非常之食”。君主还要学会伪装好自己,不把自己的好恶表现出来,因为一旦让人臣知道。人臣就通过阿谀奉承、混淆耳目、“匿端”、“诬能”,以不出“力”的方式,得到他们的“大利”。即“不以私智”。即人主两患的“妄举”。这样还不够,明主想得到自己的“霸王之大利”,除了似修行的诚心。还必须驾驭“势”的“材”。即慎子说所“飞龙腾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螾螘同矣,则失其所乘也。”以“材”去任“势”。会出现论语子路篇第十三十五章“一言而可以兴邦”“一言而可以丧邦”的情况。由材美、材不美两种人去任“势”会带来两种必然。第一是便治。直面于有材者加之以上的修行般的诚的君主。第二是利乱。“势者,养虎狼之心,而成暴乱之事者也”。直面于“予无乐乎为君,唯其言而莫予违也”的君王。这样说来“势”并不是一件通用的治国法宝。君主为了达到“大利”,还要像荀子劝学第一开头说的那样“学不可以已矣”。与上文说人臣要得到“富贵”必须先“付出”自己的“力”一样,人主先“付出”的似乎也要很多。这样只有先付出,而后才能得到利益的思想。我想认为是法家思想的一个理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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