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受处分干部一视同仁与区别对待都不可少
任用受处分干部一视同仁与区别对待都不可少
近日,湖北红安县纪委回访后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对15名曾受到处分、且处分期已满的干部,建议“予以使用”。(8月12日 人民日报)
湖北红安县纪委建议县委组织部对曾受过处分的干部进行重新任用。本是一件看似很平常的工作,但由于牵涉到曾经受过处分,工作或生活中曾经走错道的干部。消息一出,即刻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到底曾经受过处分的干部能否再次被任用有三种不同的声音。一种认为,这类干部就不应再被重新任用,到底干部对曾经犯过的错改正如何?改的是否彻底?有没有刻意隐瞒等都还不能最终认定,就不该再任用。另一种认为知错能改就该一视同仁,就该被重新任用。这可以极大的提高犯错干部改正错误的动力和决心,否则,一犯错就永无翻身之日,那犯错的人就肯定不会认真改正错误,处分也就成了鸡肋。还有一种中立态度。即使赞同重新任用,也保持谨慎态度。认为要任用也要制定出全面的考评机制,依制度来说话。
笔者认为,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干部在其能否重新任用问题既要一视同仁也要区别对待。一视同仁指无论什么干部受到什么处分,不能用歧视眼光看待,只要真心改正了,就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任用。区别对待指对于干部能否重新任用还是要有所区别,毕竟干部受处分的原因有很多,定性也有严重与不严重。纪委、组织部门就该对受处分干部细化分类,根据其整改情况和最终考评结果得出能否任用的合理评判。另外还要针对受处分干部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监督考评机制。要拓宽渠道、广听各方意见,综合评定整改情况,杜绝一家说了算局面出现。
近年来,官员遇问责免职后重新复出事件时有发生,总会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要消除公众的质疑,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等都必不可少。曾经受处分的干部能否被重新任用,归根结底还是应该把发言权交给群众。为什么?毕竟官员来自群众中,官员工作的好坏群众最有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