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应该往哪调?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提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由现行规定的五千元往高调。依我之见,也依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实该调,但不是往上调,而是调整成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普遍选择,对贪贿行为实行“零容忍”。
就立法而言,规定“起刑点”本就多余。规定一个“起刑点”,也就是在贪贿数额上以一个点来划定犯罪界限。这不是在光明正大的告诉那些贪污受贿者:你们可以贪污,可以受贿,只要不越界就不是犯罪。既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这么一个点,那么辩护律师是不是可以在法庭上义正辞严地说:我的当事人只贪污了元,不算犯罪。“贪污不算犯罪”,可笑吧?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可笑。
两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想贪污公款。一个人利用权力之便打开保险箱拿走了一万元,另一个人同样利用权力之便打开保险箱里面只剩四千元了,所以他只好拿了四千元。两个人的行为就性质而言是一样的,但因为保险箱当时存放钱的多少导致了不同的结果:前者犯罪,后者不犯罪。这说得过去吗?
偷一元也是偷,抢一元也是抢,贪一元也是贪。犯罪是以性质来认定的,不是以数额来认定的。
贪污受贿,屡打不绝。法律的漏洞,司法惩治不严,都让贪污受贿者钻了空子。有人拿斧头砍柱子,及时阻止他可以不让柱子倒下,可是如果柱子内部生了蛀虫,天长日久,想救都没得救了。所以,贪比抢和偷的性质更严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特殊的权力贪污受贿,本就是知法犯法,应该严惩不怠,不能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就给他们什么“起刑点”之说的宽限。
“临时性强奸”事件已在网络掀起了风暴,令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失去了信任,真不知道说出这句话的人还有一点常识没,又是怎样当上法官的。最后希望各位司法工作人员说话做事谨慎些,头上一片青天,你们是还世间以公道的,别再给“司法”这个神圣的词抹黑了。如果公众连你们都不信任了,世间又会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