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能称“失足妇女”吗
傅伯勇
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卖淫女”被称为“失足妇女”,被媒体跟风,大炒特炒,一片肯定之声,认为这是以人为本的体现,是社会的进步。我在想,卖淫女真的就能够被称为“失足妇女”吗?
先看什么是“妇女”。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妇女”二字,更侧重于“妇”,即已婚女子;现在也包括年满18岁的未婚女子。但“卖淫女”中除了已婚女子、除了年满18岁的未婚女子之外,还有未满18岁的未婚女子。这些未满18岁的未婚女子也能够称为“妇女”吗?
再看什么是“失足”。“失足”就是无意识地或者被迫地犯错误或者犯罪。的确,有些卖淫女是“无意识地或者被迫地犯错误或者犯罪”,这种情况可以理解,可以同情;但如果犯罪就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另外,还有一些卖淫女,养尊处优,好逸恶劳,自己主动以身体当诱饵,当本钱,以榨取男人钱财为目的,这样的卖淫女也可以称为“失足”吗?
如果将卖淫女称为“失足妇女”,那么“嫖客”称为什么呢?可能就只能称为“失足男人”了。既然都是“失足”,为什么还要打击卖淫嫖娼?同时,卖淫女被称为“失足妇女”,还有包庇、纵容卖淫嫖娼行为的嫌疑。
诚然,卖淫女也是人,在我国也是公民,就应该有公民的待遇,她们的人身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随意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而且,她们是特殊人群,是弱势群体,更应受到尊重,我们要教育,要挽救;同时该惩处的还要惩处,更为要紧的要彻底铲除产生卖淫女的土壤。
将卖淫女称为“失足妇女”,就像将农药说成“吃不得的东西”,而本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什么叫隔靴搔痒?这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