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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与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4-08-18 23:09:38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制约因素分析

    目前我国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制约着银行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1.现有产权关系导致银行管理当局缺乏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和外部压力。一般来讲,管理者比所有者更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现状和预测未来,由于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目标有偏差,管理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做出财务报告披露。经济学上,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是刺激一致性的信息机制,委托人(所有者)为了避免代理人“机会主义”的出现,通常会设计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而代理人(管理者)也愿意接受的契约,如可行的报酬机制,可以使双方的目标很好地结合起来,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为了保住饭碗,取得委托人的信任,通常会主动披露公司信息,减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由于我国国有银行的资金和财产等归国家所有,没有真正对银行所有权负责的委托人,即委托人虚化,这样的委托人也必然没有强烈的信息披露要求,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在代理人方面,各级行行长是由政府或上级行直接任命的,没有来自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压力,这样就不太可能产生信息披露的动力;相反,为了实现进一步升迁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经理人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掩盖不利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

   2.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链延伸,增加了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我国银行机构是沿袭了行政模式设置的,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是这种机构设置的特点,这给信息披露增加了难度,导致银行纵向和横向机构之间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严重,道德风险增加,代理人采取各种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问题随之出现。诸如行为短期化,盲目扩大规模,过分在职消费,虚盈实亏等。同时,许多银行不完全掌握所属分支机构的信息,造成监管控制不力,违规经营、违法犯罪问题不断发生。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必然导致代理成本膨胀和控制成本上升,并严重影响委托代理效率。

    3.相关法规不健全,要求不统一,银行信息披露约束弱化。明确管理者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有关信息质量管理法规是加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等,上市银行还要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等。然而,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有些已经不适合当前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有些没有配套和补充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管理人员责任和权利、提供伪劣信息的处罚也没有明确规定。其中,对上市银行信息披露要求是最高的,相比起来,其他银行就低得多,没有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特别是对近年危机频繁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缺少明确信息披露的要求。

   4.不完善的会计标准和非独立审计,使银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完善的会计标准和独立审计可以确保企业所有交易以全面公开原则为基础,并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记录下来和披露出去。有资料表明在拉美国家和东南亚银行危机中,银行不良贷款和盈利能力在危机前后都有很大程度的差别,其原因是这些国家在危机以前通常采取了与国际通行规则不相符的会计标准,以至于不能对银行资产质量进行正确评价、对财务收支进行合理确认,银行管理当局、监管当局和债权人都不能获得准确的银行财务状况信息,延缓了问题的发现和处理,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目前,我国银行仍然没有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会计准则可遵循,对相关银行会计事项没有严格、统一的规定,各家银行的资产负债分类有很大的差别,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坏账准备的计提也不尽相同,甚至有的银行分支机构把坏账准备和应付利息的计提用来虚构利润,对亏损或盈利的深层次原因说不清楚,财务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不透明,给管理决策和监管增加了很大难度。我国银行执行的是内部审计,其职能是仅对其所在行负责,独立性很差,来自政府的审计其目的主要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税收的征缴。以民间审计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除上市银行外都没有引入独立性较好的民间审计,银行披露的信息就更难保证可靠、公允、公正了。

   5.现有银行管理技术水平难以使信息披露符合国际一般要求。现代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业务创新和技术手段日新月异,相应地对银行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信息披露也提出不断改进、不断提高的要求。如新巴塞尔协议在最低资本金问题上增加了新的要求,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银行,要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或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风险准备金,但这必须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在市场风险测定上,建议风险管理水平高、具有高质量内部风险评级的银行采用IRB方法(Internal Rating Based),这种风险测量方法的假设前提、模型参数、模型测试均有很高的披露要求,在我国很难推行。关于操作风险,这是巴塞尔协议中新提出的要求,指计算机系统故障、内部控制缺陷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的风险,并纳入了银行最低资本量的考虑范围。操作风险的测量在我国银行基本没有涉及。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要对其最低资本量的测算和风险评估手段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显然,要达到巴塞尔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管理技术水平是根本达不到的,技术上的支持、使用的评级系统以及数据的要求都构成了严峻挑战。

    二、改进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纵观企业信息披露的发展,大致经历了账簿披露、财务报表披露、财务报告披露三个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范围拓展到既要披露财务信息又要披露非财务信息,既要披露定量信息又要披露定性信息,使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大大提高。现在,我国银行信息披露与国际一般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当务之急是要不断加强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我国银行稳健经营程度,逐步引进国外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建设。结合笔者的体会,在这一过程中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逐步引入市场约束机制,增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金融风险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包括银行倒闭、股票欺诈、外债支付危机等,严重冲击了一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此,国际金融监管当局开始要求商业银行加强信息披露,增强银行的透明度,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新的巴塞尔协议增强了银行信息披露要求,引入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经营并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一些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经营决策不慎,结果形成大量不良资产,个别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这与银行信息披露不充分、经营不透明有很大关系,市场监管者和参与者不能够及时了解真实的银行经营信息,对银行的行政监管和市场约束没有发挥作用。在这种形势下,银行市场风险日益增大,解决银行信息不对称、保护广大存款人利益的问题日渐凸显。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应鼓励社会权威中介建立对商业银行的评级制度,使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和其他交易者手中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筹集资金时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或提供额外担保。

   2.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统一会计标准和资产风险评价体系。合理的会计标准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不合理的会计标准会掩盖银行本身存在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出现银行危机的国家,其会计标准并没有真实地反映问题银行的经营状况。由此可见,一个审慎的会计标准和风险评价体系是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保证。当前我国银行会计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在借鉴国际上成熟经验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如建立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推广统一的金融企业制度、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增强金融企业信息的可比性。

    由于贷款业务仍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集中反映了银行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因此对贷款质量的合理评价显得尤为重要。在贷款质量的评估和分类上,国际上通常采用五级分类法,将贷款质量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审查外国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时,也要求提供贷款五级分类的数据。从2002年起,我国将正式在银行业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管理,这不但有利于我国银行走向国际金融市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我国银行实现长期稳健经营,降低潜在风险。与贷款分类紧密相连的是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国际上正常贷款一般提取1%的普通准备金,对关注类贷款的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对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分别提取15%~25%、50%、100%的损失准备金,按照这种办法提取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短期内肯定会有大幅下降,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会产生影响,但从长远看,将有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和抗风险能力。

   3.建立形式和内容规范统一的财务报告体系。现代企业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是财务报告披露,由财务报表披露和其他财务报告披露两部分构成。

    财务报表:是根据公认原则和制度,以表格形式概括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动情况的书面文件,是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①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这三张报表向银行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最广泛的会计信息。对上市银行,还要编制留存收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用于披露收益分配和股东权益变化的信息。会计报表属于强制披露内容,所包含的信息也是最重要、可信度最高的。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正文主要是以表格形式描述有关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绩效的定量信息,这一特征使报表正文所能容纳的信息受到限制,因此需要采用诸如旁注、附注和底注等附注形式予以说明、补充或解释,它们是了解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银行概况;银行会计政策、估计及其变更说明;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项目的涵义、核算内容及其变化);重要会计事项的揭示(包括或有事项、承诺事项、期后事项等及其他重要表外项目的说明);利润分配计划等。近年来,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有人认为财务报告进入了附注时代。③补充报表:是对基本财务报表的重要补充,以各类明细表为主,如准备损失明细表、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长期投资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表、股东持股变化等。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银行还可以编制管理会计报表,如责任成本表、分类成本表、资金转移价格表等,用于披露银行责任单位、金融产品等的投入产出情况,主要是提供给银行内部信息使用者,目的是促进银行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可自愿披露。

    其他财务报告:包括辅助资料和财务报告的其他手段,主要向企业外界提供某些相关的但不完全满足会计确认标准的会计信息,既包括货币性的定量信息又包括非货币性信息,既包括历史性的客观信息又包括未来的预测性信息,诸如社会责任报告、财务预测报告、简化年度报告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及发展现状,其他财务报告的内容主要应包括:①财务状况说明书;②资本充足程度分析;③风险管理技术及效果;④预测报告;⑤有关比较报表及财务比率;⑥物价变动性报告;⑦分部信息报告等。

    为了提高信息的可靠性,银行统一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还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因此,财务报表、其他财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构成了较为完整的银行财务报告体系。在财务报告披露形式上,可考虑采取专业性报告和简括式报告两种形式,专业性报告针对专业人士及机构,简括式报告针对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个人或不成熟的报告分析者,这样可以提高与外部信息使用者进行交流的有效性。

   4.加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改进审计监督手段。独立的审计可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正生。为此,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确立权威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职能,严格规范信息披露主体对信息披露行为的主要责任,使其严格对行为负责,减少信息障碍,加大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压力并通过规范责任提高监管当局获取信息的主动性,是增强信息披露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完整性的保障。与此同时,加强银行内部的审计监督,建立由法人统一领导的相对独立高效的内部审计体制,形成以民间审计为核心的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大对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审计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及违规处罚制度,区别信息披露失职或违规的不同情况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时改进审计监督的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显得尤为迫切。近年来,西方各国政府及商业银行斥巨资建设的银行电子化风险管理与控制系统,将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政策、业务操作规范及经营活动,特别是信贷管理、国际结算及衍生交易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与化解制度纳入系统管理,不仅提高了银行业务管理效率,而且将银行内部的监督控制制度引入规范超然的轨道。我们可以借鉴其经验,研究建立实时数据传输网络系统,将所有业务数据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使各业务部门和审计部门都能够方便地调阅和进行及时业务信息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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