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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减免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08-17 00:58:02
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毕业生,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到边远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同时,从去年起黑龙江省提倡和鼓励毕业生采取灵活方式和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用于为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对为本单位提供劳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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