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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发布时间:2021-09-04 09:57:35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集体劳动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集体劳动合同 

本集体劳动合同(合同)由“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一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公司”)与“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2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方”),于一九九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 

前言 

根据北京齿轮总厂和博格--华纳汽车传动产品专营公司(下称“博格-华纳”)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资合同(下称“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佣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力,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内: 

1.1 “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 “主管人员”指任何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 
员。 

第二条 职责 

2.1 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 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Ⅰ)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Ⅱ)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它雇员随便来往; 
(Ⅲ)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Ⅳ)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它雇主; 
(Ⅴ)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Ⅵ)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金或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亦未被授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为。 

2.3 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e)公司将为雇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所、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2.4 工会的具体职责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组织职工学习zz、业务、科学和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雇用手续 

3.1 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有关法律享有企业自主权,有权依法雇用和解雇其职工。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2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公司招聘雇员的标准和人 
数。 

3.3 公司招聘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3.4 公司雇员成为公司正式雇员前应合格完成六个月的试用期。 

3.5 公司将与雇员签定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格式附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A。 

3.6 职工签定个人劳动合同前,公司和工会应指导雇员明确个人劳动合同载明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3.7 从北齿转入华纳的职工,其在北齿的工龄应视为在华纳的工龄。 

第四条 工作时间、节假日 

4.1 工作时间 

(a)公司董事会决定基本工作周,以适应全部生产能力。 

(b)雇员正常工作时间每天八小时(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时间),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c)公司可随时更改雇员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动雇员工作日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由于工作需要,经以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在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适用法律许可者除外。 

(d)公司应严格控制雇员加班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情况。 

(e)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为保障雇员健康,工会可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f)雇员必须按公司工作规章规定的程序报告每天出勤情况。任何雇员由于个人原因拟迟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员的同意。 

遇有紧急情况不可能事先批准,雇员应尽快报告紧急情况的性质和未能提早报告的原因,但最迟应在复工时立即报告。 

4.2 节、假日 

雇员每年享有下列法定节、假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适当增加节、假日休息天数)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国际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日)……………………二天 
春节………………………………………三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4.3 有薪假期 

(a)受公司连续雇用满一年的职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对有贡献的的职工可适当增加休假天数。 

(b)经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4.4 特殊性质的事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4.5 病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 婚假、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 

4.7 丧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 

家有丧事的雇员应立即报告其部门主管。 

4.8 探亲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办法执行;但是享受探亲假当年应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有资格依适用法规享受探亲假之雇员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并事先取得总经理批准后享用探亲假。 

第五条 工资、补助和各项基金 

5.1 公司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决定雇员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的分配制度,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并考虑消费、物价上涨的因素,应增加雇员工资。公司制订和修改上述分配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5.2 董事会根据资格决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5.3 雇员有资格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补助。 

5.4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制订的方针,按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对生产的贡献以及公司的效益,决定是否发给奖金及奖金数额。 

5.5 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正常工作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费。对在公休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费。对在节假日加班的雇员,公司按雇员小时工资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费。如果雇员因未在正常工作时间认真自觉履行其工作任务而需加班,公司不发给任何加班费。 

5.6 公司应支付法律规定的任何其它金额,包括病假工资和节假日工资。 

5.7 支付雇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以及任何其他付费应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所得税和其它税赋或费用,该税赋或费用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由有关雇员本人负担并由公司扣缴。 

5.8 如果公司临时停产,停产期间公司应向雇员支付停产期工资,金额相当于雇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产超过一个公历月,公司应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5.9 除第5.5条规定的费用外,公司将对下列费用负责: 

(a)每一上班雇员的午餐费; 
(b)每一雇员工作服的费用; 
(c)本合同第7.5条规定的雇员责任保险费用; 
(d)按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奖励制度”,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奖金和福利费用; 
(e)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给雇员的款项。 

5.10 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1986年10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以及《合资法实施条例》,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7.5%)的中方职工医疗基金; 

(b)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发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c)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 

(d)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1.5%)的中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e)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f)根据《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和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10%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g)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5.11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 奖励、奖金和补助 

6.1 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服务,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合适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办法颁发。
 
6.2 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a)雇员结婚:人民币200元; 
(b)雇员第一次生育:人民币200元; 
(c)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人民币400元。 
(d)雇员父母亡故:人民币100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a)在达到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b)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c)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d)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e)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发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f)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奖金和其它奖励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7.1 公司应遵守适用于合资企业的中国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法规,以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雇员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雇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7.2 雇员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公司负担。身处有害环境的雇员可视情况增加体检次数。 

7.3 雇员应遵守中国有关的安全法规,以及随时由公司颁布的安全规则。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5 如雇员因工业事故死亡或受伤,或严重职业中毒和发生其它引起伤害的职业事故,公司应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时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接受他们的调查和处理。 

7.6 公司负责购买全体雇员的责任保险。 

7.7 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细则,此类细则应足以在任何气候和工作条件下对工人进行保护。 

7.8 公司将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合资职工的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认为适当的退休养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 处罚和解雇 

8.1 解雇试用期内的雇员 

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8.2 因故解雇和其它处罚 

公司解雇其正式雇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发给正式雇员和工会书面通知。公司对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削减基本工资或停职等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上述批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及公司指示雇员今后如何改进的情况。削减基本工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并对其第一次违章扣取其每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计薪期间因违章削减工资金额不能超过该计薪期间所发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职指雇员停薪停职,为期不超过七(7)天。 

8.3 由于伤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a)公司制定公司有关病假的规定和制度;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对属于下列情况,公司不会按8、2款规定解雇雇员。: 

(Ⅰ)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Ⅱ)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Ⅲ)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Ⅳ)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8.4 通知和备案 

公司解雇雇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被解雇雇员,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8.5 解雇费 

如果公司在集体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第8、2和8、3(a)款解雇雇员或雇员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续约,被解雇的雇员可根据其受公司雇用时间,每工作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公司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自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领取一个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资。雇员由于长期生病和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解雇可酌情加发给雇员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对开除的雇员不发给解雇费。 

8.6 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害雇员合法权益,雇员提出辞职时,公司需按规定支付解雇费。 

8.7 工会代表 

对于公司雇员的解雇、辞退或惩罚,须征求工会意见,有关雇员或就有关问题向公司陈述其立场。工会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反对。工会可以派代表与代表董事会的管理部门磋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管理部门有作出终局决定的最终权利。如有争议按12.2条执行。 

8.8 被解雇的雇员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员应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拥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权的文件、设备和其它财产。 

第九条 辞职 

9.1 一般性辞职 

在第8.2条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辞职或退休的雇员在取得工会同意后,必须在建议的辞职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体说明有理由辞职的特别情况,对这类辞职的请求,公司不得无理拒绝。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9.2 受过特别培训雇员的辞职 

尽管有8.1条的规定,任何参加过公司出资培训的公司雇员,如在受训结束起五(5)年内从公司辞职,需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其金额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第十条 保密、不竞争 

10.1 雇员同意对获披露的有关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生产管理过程和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客户、产品、程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公司内外任何人士,亦不将其用以与公司进行竞争或用作雇员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外的其它用途。 

10.2 公司与雇员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时,雇员应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图纸、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录、配方、财务报表或促销资料归还公司。 

第十一条 发明 

11.1 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尽管有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12.1 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代表。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该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13.1 临时性人员的定义,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13.2 聘用程序,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同意,由总经理决定后,签发聘书。 

13.3 聘用临时性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需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论决定。 

13.4 聘用临时性人员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 

解释和执行本劳动合同时,双方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合同和其它有关条例。 

第十五条 生效和期限 

15.1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应立即将本合同报北京市劳动部门和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起生效。 

15.2 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于1998年月日到期。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行延长五年。 

15.3 本合同内容如与中国政府的规定有抵触,须按政府规定及时修改。修改后的合同同本合同构成同一文件。本合同只能由双方书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国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本合同双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订本合同,特此证明。 

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北京华纳齿轮有限公司工会 

签署人:签署人: 
姓名: 姓名: 
职务:总经理职务:工会主席 
日期: 日期: 
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 
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得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对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全面执行本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合同每年检查1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订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 

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法律和政府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中、英文本各两份,双方各持中、英文本一份。 

本合同中、英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副本两份,分别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一九九二年九月 

北京××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 
副主席 

一九九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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