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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4-08-09 17:56:37
近年来,随着我县工业园区的快速推进和城市拓展、科技教育园区等重点工程的大力实施,征地拆迁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每年都有上千亩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上百户的房屋被拆迁,成百上千的农民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东城街道是我县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主战场,大量的农业土地被转化为城市和工业建设用地。经初步统计,近三年来东城街道被依法征用的土地累计达亩,新增征地农转非人员2893名。XX年,东城街道共实施28个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征地亩,拆迁房屋312户,拆迁面积共平方米,有734多人成为征地农转非人员。
出于对土地的依赖,对变化带来的内在恐惧、对农业耕作的积习和安然,农民对农村城市化带来的积极后果确实难以形成共同的心理预期,特别是城郊农民,一方面有占有土地的安稳,一方面也在享受城市文明的现实成果。一旦面对征地拆迁,他们看到失去的是具体的,而得到的却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因此,当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大量的房屋被拆迁时,被征地拆迁群众就很难形成共同的发展意愿,从而导致了他们与征地拆迁机关的矛盾冲突,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对此项工作笔者作了专题调研,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本身制定不周全,征地拆迁的难度加大
1、补偿方式单一,被征地群众的长远生计难以保障
当前,征地补偿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再登记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群众暂时的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虽然说,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由于他们大多数属于低文化、没技能的弱势群体,很难适应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也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轮为无业人员,加上他们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补偿标准偏低,被征地拆迁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被征地拆迁群众一般都能意识到城市发展是大势所趋,愿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愿意安居在城市新环境。但是由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鱼刺在梗,难以下咽,致使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加大。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目前,征地工作特别是城郊结合部的征地越来越难。一方面,农民对现行的综合价补偿标准不满意,另一方面,地段较好的土地,农民提出了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使本来就已经激化的征地价格矛盾越来越成为制约征地工作的瓶颈,使征地协议难以顺利达成。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中规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为该被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至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每亩通常都在万万元之间。我县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补偿21600元。而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XX年全国和重庆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32736元、30965元。因此,这笔安置费还不足一般单位职工一年的工资收入,其补偿标准过低,难以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保持和改善,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现行的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未能体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载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没有反映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引起土地价值变化的动态过程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直接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二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过低。我县执行的《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中规定,街道范围内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最高补偿标准为319元/平方米。随着市场物价的上涨,目前砖墙预制盖楼房市场造价大约需850元/平方米。而规划区的楼房比较多,房屋补偿价格与建房的成本相差较大,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响强烈,再加上农村房屋与城镇房屋补偿标准相差较大,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拆迁工作难度,挫伤了拆迁群众的积极性。1234
三是有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生产经营性企业拆迁补偿费过低。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以被拆除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为参考,因此实际评估的价格几乎是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但部分经营性企业还隐藏着潜在的价值,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拆迁时忽略了这方面的补偿,致使这些房屋拆迁难。
3、法律法规缺失,农村房屋拆迁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我县农村房屋拆迁按《铜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铜府发[XX]12号)执行。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由于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只有根据市、县文件执行,而县与县之间的政策规定差异性较大,不利于拆迁工作的开展。
(二)执行政策时的弹性因素,影响征地拆迁工作环境
1、对违章建筑的补偿,造成私搭乱建现象严重
近几年来,由于办事处无执法权,县里职能部门监察的缺位,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弱化,规划区的违章建筑未进行执法。同时在实施拆迁工作中,为了推动工作的开展,也对农户的违章建筑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农户私搭乱建、抢搭抢建现象非常突出。尤其是现在鬼神头储备地、城市功能核心区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率达60%。
2、执行政策的伸缩性,造成群众“胃口”越来越大
在拆迁工作中,少数被拆迁户以各种理由拒绝拆迁,向拆迁单位漫天要价,提出一些超越政策规定的要求,而拆迁单位只能执行政策,无权制定补偿标准,没有办法,只好依法走程序,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依法强拆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作拆迁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为了达到拆迁目的,往往会尽最大努力去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达到和谐拆迁。这样久而久之,就不断滋生了那些被拆迁户的私欲,对拆迁补偿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恶性膨胀,给拆迁工作带来潜在的困难。
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
1、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房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县与县政策的差异性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使得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给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加强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促使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规范农房拆迁行为,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2、坚持市场导向,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中,政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充分搞好市场调查的情况下,出台相关政策,适当调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公正合理优惠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千方百计落实好党中央强调的“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要求,确保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利益,保证他们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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