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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地产转让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24 12:28:21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制


房地产转让须知

1、转让当事人(卖方包含共有人)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并签订合同,私自转让的房地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的,可经公证部门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转让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3、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地产转让事宜,按照“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签订该房地产转让合同。

一、转让房地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
共有权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证号码:
房地产座落:沈阳市 区街(路)  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转让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用途:
房屋权利来源:
土地使用权来源:  划拨 出让

二、房地产转让因由: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仟佰  拾万仟佰拾  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 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  仟佰  拾万仟佰拾  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大写)  仟佰  拾万仟佰拾  元整。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  仟佰  拾万仟佰拾  元整。整,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解决纠纷方式之一: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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