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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配备管理和违规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6-19 16:35:58
 
    为加强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公车私落和超标准购车,特作如下规定:
   1、某直部门和乡镇机关确属工作需要,经某政府批准可配备一台公务用车。某直部门、乡镇配车购价不得超过20万元(不含上级赠送的车辆)。未经批准超标购车的,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国有企业配备生产、经营、业务用车,须经某控办批准。国有企业配车主要以经济效益为标准,亏损企业严禁配车。经批准的企业配车,原则上要配备国产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违者,给予企业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国有企业配车标准执行。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严禁超标超编配车。对超编配车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超标配车一律不予审批和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予没收。同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不得随意更换未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公务用车原则上5年以内不准变更。使用5年以上,符合报废更新标准的经审批后方可更换。违者,给予单位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   
   6、不准非法购买走私车辆。对非法购买的走私车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7、不准贷款、集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购置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撤职处分。
   8、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不准购买小汽车。违者,没收车辆,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9、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调换、借用小汽车。违者,调换、借用的小汽车予以收缴,并给予借用双方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严禁公车私落。违者,对私落车辆处以原值5--10%的罚款,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利用帐外资金购车并公车私落的,处以车辆原值5--10%的罚款,限期变更,到期不变更的没收车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1、不准不按批准的车种、车型购买车辆。违者,按原值的5%罚款,对提高档次购买的车辆予以没收,并对责任人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不准冒挂公安、武警、军队、外籍车牌照。对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但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冒挂牌照问题,按购车价的20%罚款,由某控办补办定编控购手续;对不符合配车条件与标准的,冒挂车辆一律没收,并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或撤职处分。
   13、特种行业需增加车辆配备时,经申请批准,由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并取得控购手续的,可以增加车辆配备,增配的车辆原则上是在现有的车辆中解决。对未经审核和取得控购手续而购车的单位,予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对本规定下发前发生的符合配车条件,但购车未办理控购手续的单位,暂作以车辆原值1-2%的罚款处理,要求尽快申报补办手续。   
   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申报审批审核制度,对隐瞒购车的单位,一经查出,除没收车辆外,还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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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公务用车的更新和增配,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旧车的处理必须经财政审查和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方可进行。违者,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17、此规定由某纪委、监察局和财政局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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