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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6 23:31:20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保证安全使用,保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我厂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压气体的气瓶。
3、本制度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小于-10℃的):氧气、氮气、空气、氩气、一氧化碳、煤气;
、高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六氟化硫、二氧化碳;
、低压液化气体(临界温度大于70℃的):二氧化碳、氯气、氨气。
4、气瓶的压力系列如下表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倍。
压力(mpa)类别高压低压
公称工作压力30
水压试验压力5、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7、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8、气瓶应专用,不得改装其他气体。
9、气瓶的产权单位供应公司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证明书、气瓶装气记录、气瓶打压试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供应公司应向太原市劳动局报告本单位拥有气瓶种类和数量。
二、气瓶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供应公司负责氧气瓶的外委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乙炔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2、供应公司负责全厂气瓶管理工作,以及到气瓶检验部门对气瓶技术检验和充装前安全检查。
3、使用气瓶单位负责气瓶管理工作,建立使用登记台帐,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保证气瓶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
4、化学车间、医院等化验部门,使用专用气瓶必须制定气瓶管理制度。
5、物业公司对家属区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瓶要制定管理制度。
6、安监部质检金相组负责,对未到检验期气瓶又发现钢瓶外壳有问题,进行金相探伤检查鉴定工作。
三、气瓶充装和定期检验
1、制氧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鉴定规程》规定,结合本站情况要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不准充装。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

装的;
、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粘有油脂的;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根据本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记;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应使用吊栏起吊;
、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箱)运输;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具备有灭火器材;
、运输气瓶的车不得随意停靠,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仓库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之射;
、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气瓶放置整齐,并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引起聚合反应和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并应避开放射性射源;
、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夏季应防止曝晒;
、严禁敲击、碰撞;
、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小于;液

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1%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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