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公文的名称
命令、决定、通知、章程、条例、计划、总结等都是公文的名称。 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关于公文的名称,欢迎阅读。
公文的名称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就是事物的概念,事物的称号。公文作为国家管理的一种工具,也有自己的名称。如命令、决定、通知、章程、条例、计划、总结等都是公文的名称。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把这些具体的公文名称统称为文种。
1957年10月,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指出:“不同的公文名称,反映着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反映着行文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发文机关的权限范围。划清各种公文名称的使用界限,正确地使用公文名称,对于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一份文件的名称并不是随意确定的,它是根据发文机关的权限、发文机关和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发文的具体目的和要求而确定的。各种不同的文件名称,可以概括地表明和反映各种文件的不同性能和不同作用,有利于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现文书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现行机关的行文,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本机关的职权范围,所处的地位与发文的目的,正确地使用文件名称,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妨碍收文机关对文件意图的准确理解,影响文件的及时处理。例如,对于要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的问题,如果不使用“请示”,而错误地使用了“报告”这一文件名称,就可能造成上级领导机关认为是一般性的工作报告,不需要作答复,而没有及时处理,以致耽误了工作。再如,同不相隶属的机关联系工作问题,即使发文机关的级别比受文机关级别高一些,也不能使用“命令”、“指示”,因为这不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和所处的地位,而应当使用“公函”。又如,有的机关发文,不分什么内容和性质,总是使用“通知”这一名称,这样也就失去了以文件名称来概括和提示文件意图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对统一公文的名称非常重视。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班颁布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文名称为7类12种,即①报告;②签报;③命令;④批复;⑤通报,通知;⑥布告、公告;⑦公函、便函。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在1957年、1981年、1987年、1993年又先后四次对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修改调整。在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经修订后重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将现行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调整为12类13种,即:①命令(令);②议案;③决定;④指示;⑤公告、公告通告;⑥通知;⑦通报;⑧报告;⑨请示;⑩批复;⑾函;⑿会议纪要。
以上党政领导机关用法规性文件的形式发布的主要的公文文种都具有法规的严肃性。其所属的、有关的各级机关组织在行文时都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违反,因而被称作法定公文文种。这些法定的公文文种都具有独立对外行文的资格,可以使用套红的“文件版头”德文,通常称之为“红头文件”;机关中还有一些其他常用的应用文种,如计划、总结、方案、细则等。此外,在企业单位和涉外机构,根据其业务工作范围的特殊需要而专门形成和使用的专业文种。这些文种的使用范围和写作要求将在以下有关章节中分别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