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基础知识及写作
综合基础知识中的写作知识有什么特点呢?下面来看看小编整理收集的综合基础知识的公文写作知识点归纳!
综合基础知识及写作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公文即公务文件,是国家机关级其他社会组织 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形成有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格式的文件。特点有:
1. 作者的法定性;所谓的作者法定,就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义务、任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也就是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才有权制发公文。以领导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职务,代表他所在的机关来发文的。
2.效力的权威性;
3.内容的公务性;公文不管是别人代拟的还是领导者自拟都只能是为了“公务活 动”而创制。
4.体式的规范性;
5.制发的程序性;公文制发程序一般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 登记、分发等步骤。
6.创制的时效性。
公文的分类
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活动领域,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根据公文机密程度,分为对外公开文件、限国内公开文件、内部使用文件、秘密文件、机密文件、绝密文件六类。
根据公文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函是最重要的平行文。 凡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不分大小,级别不论上下,一律视为平行关系。
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根据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分为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党的文件三类。
根据公文内容的性质和作用,分为规范性文件、领导指导性文件、陈述呈请性文件、知照性文件、记录性文件。知照性文件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相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
根据文件的发送目的,分为主送件、抄送件、批转件、转发件等。
根据公文来源分为两类:收文、发文。
公文的文种
据《办法》的规定,国家行政公文有13种,据《条例》规定学党的机关公文有14者,各分别是:
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决议、公报、指示、条例、规定。
公文的文体
是指公文写作中运用语言陈述事情、说明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特点,即 公文的表达方式和语体特征。应用文体的一般特点:实用性、严肃性、程式性。
在公文的写作中,兼用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表达方式,并以说明为主。
公文的格式要素
可公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含红线)以上 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公文红色反线以下主题词之间(含主题词)各要素称为主体(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主题词以下各要素统称为版记(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页码)。
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标注在版头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如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秘密期限,使用“★”号隔开两者,且秘密等级两字 中间不在空一字。“★”号前为密级。没有标识密级的,绝密,机密,秘密的保密期限按30年、20年、10年认定。
版头是发文机关的标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文版头有以下三种: 1.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文件”两字组成,以大字套红居中,印在 首页上端,约点图文区面积1/3—2/5。俗称“大版头”。
2.由发文机关全称或雾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注文种名称,俗称小版头。
3.若发文的主要机关印有发文机关全称的公函纸,以公函纸的发文机关全称作为版头。
发文机关即公文的作者,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同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上级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一种处理方式 是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原则上文头、文号都用主办机关的,落款处几家单位都要落款并盖印;另一处理方式是几家单位联合印制红头文件,但发文号原则上用主办机关的。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三部分组成,位于标题右上侧。发文年度用六角括号括入。年份用全称,序号不标虚位,不加“第”字。
例:国办发〔2013〕10号。
签发人,是指最后审定文稿、签字印发的机关领导人。签发人与签署不同。签署是某些需要 以本机关行政首长名义发布的公文 ,由其签名或加盖签名章后才能发出。签发人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机关负责人在审定文稿后签上姓名表示同意印发;二是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必须注明签发人。签发人的姓名署于版头红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
红色反线标画在发文字号之下,长度与版心等宽。
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居中的位置,如一份公文没有眉首,标题置于公函纸 首端机关名称下的红线稍下居中位置。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拟写公文 标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一般由批转或转发机关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文种三部分组成。,同时应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均不对原标题加书名号。
2.事同应当简明确切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3.在拟写标题时,一定要准确选定和标明文种,不能自造文种。
4.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宝塔形, 也可排成长短一到的双平行或三平行形。
5.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标题过长或 中间要停顿的,可以用空格或换行的方式表述。
6.公文量基本的标题形式是“三项式”。
主送机关是对公文负有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除了直接面向社会发布的公文外,主送机关一般均应当在正文之前标题左下方,无论一行或多行,均靠左顶格书写。如果主送机关过多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在首页时,可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主题词下,抄送之上。请示的公文,应坚持主送一个机关的原则, 不能多头主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请示。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是反映公文具体内容的部分,正文紧接主送机关之后,每 自然段左空两格书写。正文结构一般可发为导语、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语部分写作一般有依据式(即简要说明发文的依据,通常用“据”、“根据”、“按照”、等介宾结构开关)、目的式(开宗明义说明发文的目的,通常使用“为”“为了”等介宾结构)、原因式(通常用简洁的语言,以说明,叙述或夹叙夹议的方式开头)。正文是公文最主本的部分。也是写好公文的关键和难点所在。结语是正文的结尾。上行文一般以“以上意见当否,主批示”“妥否,请批复”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平行文的结语一般用“专此函达”“敬希函复”、“特此函告”等。下行文一般用“此令”、“此告”、“希遵照办理”、“希贯彻执行”等。
附件是正文的补充材料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的公 文都有附件。常见附件有两类:一是发布命令和发布通知等发布、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附件实质上是主件,而形式上的主件实际上只起报送、发布、按语、转发、函告作用。另一类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是正文的参考材料。常见有:图表、统计表、凭据等。
公文生效标识公文印章盖于公文右下端落款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党的文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不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这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大不同之处。
主题词必须在公文主题词中选用主题词。主题词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分类;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第三层是类属词。主题词标引的顺序是先标 号,后面是词目,各词目间应有一个字的间距。
抄送机关 是指除主送机关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下方位置,用与图文区行长的横线与主题词隔开,左右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抄送后标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逗隔开,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版记中的反线: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下均加一条黑色间隔线,即反线,宽度同版心。
字体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发文机关名称、大标题、小标题、标识字符、正文作注释说明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地选用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红色标识;
大标题2号宋体; 小标题3号宋体;
秘密等级、缓急时限、主题词和各标记字符或其他重点推荐使用3号黑体。
一般的公文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印发说明使用3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来往关系。我国社 会组织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
1.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省人大及常委会到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四大直辖市、各自治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自治州政府,县级市、市辖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司法机关本系(自最高人民法院到乡镇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本系等)。
2.团体机关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全国工会机关体系;全国妇女联合机关体系;其他群众性团体。
3.实体机关 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体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1.隶属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如国务院所属 各部、委、办之间、省人民政府各厅(局)之间;
3.平行关系,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
4.非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为不相隶属关系,如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与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