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纪念章可以领取吗?
01、对符合领取条件的退役士兵来说,其纪念章应可以在退役离队前,向单位领取。士兵退役,除了常服胸前的国防服役章可以带回家外,《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还规范了多种纪念章,如国防服役纪念章、献身国防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等。
士兵退役,除了常服胸前的国防服役章可以带回家外,《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还规范了多种纪念章,对符合领取条件的退役士兵来说,退役时可以领取。简单说,有以下几种纪念章:
1、国防服役纪念章
国防服役纪念章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设计制作的,在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的纪念章之一。
国防服役纪念章,发给服役满8年(含)以上的军队人员。新条令颁布施行后,国防服役纪念章仍区分金质、银质和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2、献身国防纪念章
献身国防纪念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设计制作的,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的纪念章之一,是为了表彰牺牲或致残军人而专门颁发的纪念章。
献身国防纪念章,区分金质、银质和铜质三种纪念章。发放对象为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人员。
按照新条令规范发放对象及对应纪念章为:金质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银质纪念章,颁发给因公牺牲的军人;铜质纪念章,发放给因公致残军人。
3、卫国戍边纪念章
卫国戍边纪念章是为表彰戍守边关的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武装警察官兵而专门颁发的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设计制作的,于2011年8月1日起全军正式启用的纪念章之一。
卫国戍边纪念章,同样区分金质、银质和铜质三种纪念章,发放对象为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官兵。
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可授予银质或金质纪念章。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按照总后《关于调整完善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执行。卫国戍边纪念章的颁发对象,应为《纪律条令》施行后仍在第一至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官兵。累计超过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计算方法,可按授予铜质纪念章规定的下限时间为基数。如,《纪律条令》规定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满1年、不满2年的,可授予铜质纪念章,而授予银质、金质纪念章应分别为满2年、3年。
对间断在上述地区服役的官兵,其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时间可作累计。对在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之间调动工作的,服役时间可按不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颁发纪念章规定时间相应的倍数关系进行换算。如,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半年,相当于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工作2年半。鉴于金质纪念章是最高级别,获得金质纪念章后仍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不再重复颁发。
4、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等
重大任务纪念章的颁发,其对象为受领执行军委赋予的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人员;和平使命纪念章的颁布,对象为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人员。
在发放时间上,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等,通常在任务结束后颁发。另外,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其他纪念章。
符合领取纪念章,如何领?
按照新条令规定,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并以通知形式发布,团级以上单位举行仪式颁发。
受众较多的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和献身国防纪念章,前两者通常结合年度奖励颁发,后者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
每年退役离队前,事关退役军人立功受奖工作已经评定完毕,相关立功受奖的登记表也会在离队前入档,故符合纪念章领取条件的退役人员,其纪念章应当在退役离队前,向单位领取!另外,士兵常服配在胸前的国防服役章,也不用上交,可以一并带回,留作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