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_三权分立制定不适合中国的原因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但是三权分立却不适合中国,很多人都好奇是为什么。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制定不适合中国的原因吧 !
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的原因第一,中国广大屁民们素质太差,如果让他们进行选举,能选举出擅长下一盘很大棋的领导人吗?
第二,中国的执政者都是精英,都代表了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方向,更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实行民主选举,这些难于被屁民理解和接受的拥有数块表的精英,就很难登上权力宝座,也就无从领导中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
第三,权力制衡是资源浪费,他让掌权者天天提心吊胆,无法静下心来筹划蓝图运筹帷幄,因经常身陷舆论质疑和司法调查而无心国事,其损害大唉矣!
第四,民主体制决策太慢,太多的人参与决策讨论会贻误战机。哪像集权体制,领导一拍脑袋,一项重大决策就轻松出台;几个人在圈子里一合计,一项项宏伟工程就横空出世。更何况,在集权体制下,想禁摩就禁摩,想强制拆迁就强制拆迁,根本就没有和屁民商量的余地。第五,集权体制有利于权力体系的稳定和高效运转。
你看,上级领导都是英明的,他们选择的下级官员自然就是很能干的。每个下级的仕途都掌握在上级手里,自然对上级就惟命是从,执行力自然就空前强大。哪像西方,选举出来的领导人自身就不够英明,其提名的官员也就好不到哪里去。更重要的是,各级权力主管都是民选的,他们不仅不会听从上级权力机构的指挥,反而会俯身倾听下面屁民们的意见,这不是本末倒置吗?其政策执行力不就自然大打折扣吗?
其实三权分立在中国的危害并不止于这些。中国流行“老子英雄儿好汉”的文化,“举贤不避亲”的传统也非常浓厚。你想想啊,做领导的老子是那么英明那么智慧,他们的基因品种自然就是最优的,他们的孩子所受到的教育自然也是最好的。既然自己的孩子也非常优秀,自然就要优先获得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就应该让他们接老子的班去管理那帮素质低下毫不懂事的屁民们。
更何况,领导们既然那么英明,为人民服务又那么劳累,收入或明或暗地高些,生活待遇或公开或私下地奢华些,都是应该的,也是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的。那些屁民们天天嚷嚷着要公布官员们的财产,职责官员贪污腐败挥霍公帑,要求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这不摆明了对广大英明领导们不信任吗?
是的,官员们的收入和待遇都来自公民们的税款,可这些税款都是经济发展和收入增长的结果。那么是谁让经济发展收入增长的呢?不是广大屁民,而是少数领导,所有的经济和收入增长都是领导们英明的结果,你们的税款是应尽的义务,你们的美好生活是领导们的恩赐。所以,你们不应该抱怨,而应该感恩,否则的话就是忘恩负义,就是素质低下。
呜呼,百草止水终于顿悟,原来三权分立真的不适合中国!中国人民早在六十多年前就选择了目前的体制,那时的人民是聪明的智慧的,所以选择就是正确的。如今满天下多数都是低素质的屁民,他们的聪明才智越来越少,所以他们就再也无法选择了,也不能再选择了!
三权分立基本概念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英语写法:checks and balances。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1]
分权与制衡原则的基本政治功能,是在西方社会的解决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防止专制问题。所谓“资产阶级民主”,主要是指它的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而立宪共和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就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及相应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排除封建势力对政治的干扰,对于避免专权现象和减少腐败,对于促进地方政权的建设,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对于资产阶级政党用和平手段统一国内资产阶级政治运动等等,起了很大的作用。
三权分立发展历史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的两权分立行政、立法,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力,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价的国家政治体制。
在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议会的雏形。与此同时,最高法庭等司法机构的职能不断强化。议会和法庭等政治权力机构的存在,对王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随着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资产阶级需要议会进一步制约王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英国光荣革命后第二年,洛克发表《政府论》,率先提出对不同权力机构进行全力限制的设想,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总结前人思想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作了系统的阐述。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在18世纪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美国首先实践了这些启蒙思想,法国大革命同样贯彻了上述政治主张。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的学者们总是“以极其虔诚的心情把这种分权看作不可侵犯的原则” 。这个原则之所以被普遍采用,是因为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三权分立”原则是反封建政治斗争的产物,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所要求的对政治生活的严密组织和对国家机构的有效控制,它所体现的对资产阶级各方面力量的平衡与协调,都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需要。
>>>下一页更多精彩“三权分立学说目的”三权分立学说目的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实行模式美国的总统制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英国的内阁制
英国的权力分立跟美国的有很大程度的差异,主因是英国的政治现实跟其他地方的不同。
基本上英国也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英国因为历史的缘故,并没有明文的宪法,以致于立法权在三权分立的地位高于其他二权(即行政权及司法权),亦即议会通过的任何法案皆是最高的法案,并不受任何宪法章程规范。英国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新法案而司法机构是没有权力宣布该新法案为无效的(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另外传统上英国行政的权力是源自二个方面,一是议会通过的法例(Acts),二是英王特权(Royal Prerogative)。英王特权是一些源自英王保有的权力如签署国际公约的权力,宣战权,向国民发出护照的权力,特赦权等。英王特权也是司法权不能挑战的权力。所以总括的说在英国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这个安排亦是宪法的基石。其次的是行政权而最低的是司法权。在英国,司法部门只是按着现有的法例及普通法内的案例对案件作出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议会(下议院)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但首相(即行政机关首长)一职是英王按惯例,委任组成议会的最大党的党魁出任的,亦即是说执政党在英国是执行政权及立法权的政党,政府很容易会运用影响力去通过一些对自已有利的法例,例如1965年的War Damage Act及近期之反恐法。与其说英国有三权分立,不如说英国只有司法独立。
法国的双首长制
在第五共和建立时,汲取了前几次共和时期议会民主制度失败的教训,因此开始创立并执行半总统半议会民主制(双首长制),维持到现时法国的政体,并未改变。而法国和德国的密切合作成为欧洲经济一体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动力,例如在1999年欧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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