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说你“作秀”执法?
今天(4月13日)上午8点多,作为投诉当事人,多情和他山之石一起来到焦作市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查处进展。
当时,我们明确指出:“咱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查处‘红太阳’非法用工期间,存在“走过场执法”或称之为“作秀执法”之嫌(以下统称为“作秀执法”)。
为什么我们会有这种感觉?
因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而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在立案受理我们的投诉以后,假如把劳动法律法规第15条赋予劳动监察部门的六项权利比作刀枪剑戟棍棒叉的话,我们发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是只拿棍——依据第15条第三款的规定行使职能,坐等“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而不是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清楚投诉请求与目的,努力为民做主,使投诉的劳动者们尽快实现依法维权之诉求!明显的有对被投诉单位一罚了之的同时将我们投诉人的投诉维权推到仲裁解决的“作秀执法”行为。
被投诉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行为,给被投诉的用人单位下处罚时,为什么会单单依据第三十条第三款?是有意还是无意?这些都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换言之,我们都知道一加一等于二,因为被投诉单位一加一不等于二,不按路来,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我们作为劳动者投诉人来找劳动监察部门是来干什么的?我们来找劳动监察部门,是希望你们以劳动法律法规为尺子,丈量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是没有一加一等于二,没有的话,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话,你帮助我们捍卫法律尊严,支持我们的合法诉求,支持我们依法维权就是!我们的诉求写的不够清楚吗?写文章忌跑题,多情尚知遇到问题牢记“头脑冷静,思路清晰;目的明确,紧扣主题”十六字方针,作为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遇到问题,怎么能就忘记劳动者投诉人的诉求呢?被投诉单位为了规辟责任,在调查期间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举动,很正常嘛!只不过是增加了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吗?为这一点“意外”的出现,至于忘记劳动监察部门还有“刀枪剑戟”等权利可以使用?
话说到这份上,都说到明处了。
60天的期限,还有30天可用!在今后的30天,怎样执法?人在做,天在看!但愿我们的解放区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追求“内心的平安那才是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