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拟定晚婚假15天
从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
对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草案修改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取消相关部门办理行业证照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
除了删除晚育的规定,草案提出再生育的条件为: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在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此外,草案还明确,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使用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附注: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将审议《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规定,保留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同时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0天。
如果《决定》草案获得通过,我省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相对于此前不能享受晚育假的女性而言,则是新增30天产假。今日,该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决定》草案中,删除了有关晚育的规定,明确指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决定》草案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三种情况: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的,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同时,《决定》草案中指出,将再生育审批权限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至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针对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的情况,草案规定,夫妻双方均非我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决定》草案中规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可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留”,《决定》草案中明确写道: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服务奖励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