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信心、信仰和法治
按照词典对信任、信心和信仰三个词的一般定义来看,理解这几个词幷不困难,但把它们放在法治的语境里则显得有点复杂了。最近国内发生的诸多事件都充分说明,民众与政府之间在此三者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信任是对他人的肯定性的接受态度并且相信通过依靠这种态度能够达到希望的目标和目的。从社会角度看,信任是人际交往和互动的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表现。从法治角度看,信任包括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民众的信任。前者是政府施政的基础和保障,后者是政府存在的民意反映与互动。
信心是可以使人得以获得他相信可以获得的东西一种心境。信心包括他信和自信。自信源于对自己的认知和了解,通常不会有问题。但是他信,即相信他人,则复杂得多。他信取绝于当事各方,也是各方进一步行动的基础。从民众来看,是否对政府抱有信心取决于政府的行为和能力,即政府是否有公信力。从政府来看,对民众的信心则决定于自身的制度建设和执政水平。
信仰,是指极度相信和尊敬而产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并作为行动的榜样或指南。信仰是持久稳定的信任、信心和依靠的意念和意志。法治语境下的信仰是对正义的信仰。信仰和实现正义是法治的目标。
信任是法治的基础,信心是法治的动力,信仰是法治的保障。没有信任的社会不会和谐,没有公信力的政府就不会是法治的政府,没有对正义的信仰的社会不会成为法治的社会。
当前的中国社会正是缺乏对信任、信心和信仰的合理解读与和谐构建而形成的法治困局。民众对政府缺乏信任,一旦有突发事件,谣言满天飞,汶川地震的灾情发布和“周老虎”案件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这一点。政府对民众的认知与行为自主能力没有信心,动辄以民众素质低、时机不成熟为拒绝践行民主与法治寻找借口,如部分地区推行基层自治和民主选举举步维艰。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对正义的共同信仰,依法办事没有形成社会共识,甚至普遍怀疑法治的效果与功能,走后门、找关系成为人们解决问题的惯常思路。
依法治国是法治社会的构建过程和我国的治国方略,其核心是依法治官,但在实际生活中被不断分化为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最后归结为依法治民,原来应该成为法治对象的官却成功变身为法治的主体,依法治国成为依法治民的堂皇手段。没有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社会,而建立法治政府必须先建立政府的公信力;建立公信政府,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民众包括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内的基本权利。只有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互相信任、互有信心、信仰正义的良好氛围,才能有助于真正实现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