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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的疯狂——上访的无奈之六

发布时间:2023-02-20 11:26:56

  乌龙的疯狂

  ——上访的无奈

  ——这是按照事实去还原真实的事件,只是事件中所涉及的人物和地名,都用化名。一场地方政府不作为而且有关工作人员还火上浇油地激化矛盾的流血事件可能在今年的9月份以后随时暴发!

  三 市、县国土部门颠倒黑白的处理意见

  (2)

  2013年10月,樊易团又在有争议的林地上动工建二间砖瓦平房作猪舍和杂物房。在樊易团建房期间,樊召情老伯多次到镇政府司法、城建等部门反映,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敢于出面处理,连镇委书记也把樊易团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建房一事当作是耳边风,没有丝毫的重视。作为镇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懂得国家的政策,还是明目张胆地褊袒着樊易枪那一方,樊老伯就不得而知,总之,就是放任着樊易团继续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建房,樊老伯一个老而无用的老百姓,不停前往反映的言语,都是白费唇舌,甚至有工作人员还对樊老伯调侃说:“你别费力气了,你怎样都争不回那块地了。那块地铁定属于樊易枪兄弟的了!”樊老伯却是不信,也是不服,更不听那个好心的工作人员的劝导,还是采取温和的方式向镇司法、国土、城建等部门以及镇委书记反映,尽管,镇里的干部对樊老伯反映的问题所持的态度都是冷血的。

  XX市国土资源局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又是姗姗来迟。

  X国土资信(2013)109号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樊召情公民:

  你不服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我局申请信访事项复查。经核查,现对信访事项复查,情况如下:

  2013年3月20日,爽朗镇堂下村委会大坡田村村民樊召情到XX县信访局上访,‘反映爽朗镇干部樊易枪图谋土地,砍伐土地上的树木问题’。县信访将信访件转县国土资源局处理,XX县国土资源局已向你作出答复意见,认为在樊易团屋边的岭头取土,是爽朗镇堂下村委会于2007年修建村道时所为,且取土之地已复绿多年,经现场勘验未发现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你现对XX县国土资源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不满意,主要体现在:1、对强占农地的事只字未提;2、对强卖你兄弟树木一事,只字未提;3、毁祖坟之事,只字未提;强挖泥土卖给他人问题;5、复绿问题。

  今年10月18日,我局派员会同XX县国土资源局、爽朗镇国土所以及堂下村委会的干部到爽朗镇堂下村委会大坡田村,对涉访争议现场实地调查。因你提供的联系电话是你弟樊召棱的,你兄弟用多种方式联系你,但始终无法联系上,故由你弟樊召棱到现场提供情况。

  从现场勘查的情况看,涉访土地不足150平方米。据樊召棱、被诉行为人樊易团和在场村干部证实,时间发生是在2006年前后;在该地(小山坡)上取土是村委会于附近建水泥村道填路基所需,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卖泥土行为;取土后由樊易团户种上的树木,现已有手臂般粗细;毁坟一事,没有证据可作支持。调查中,樊召棱、樊易团户均未能提交山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证等有效证明,也无法提供该地已安排给某户使用的旁证。

  调查认为:1、樊召情主张该涉访地为其所有,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无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因而强占之说不成立;2、强卖树木一事无证据,且此问题属民事纠纷问题,不属国土部门处理范围;3、毁祖坟问题,没有证据证实,此问题也不属于国土部门处理问题;4、取土问题,该地本属村集体,村集体在该地取土用于村道建设,合理合法。而将此事扯到镇政府村建办职工樊易枪身上,有节外生枝之嫌;5、樊易团是该地的相邻户,在已取土的地上种回树苗,属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使用问题。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规定。樊召情涉访的150平方米山岭地属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管理使用,而非个人所有。公益性铺设水泥村道路,方便群众出行,应大力支持,村委、村集体在该地取土铺水泥路基,合理合法的。你反映控祖坟等问题,不属于国土部门职能管辖范围。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国土资源厅请求申请信访事项复核。

  XX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2013年11月4日”

  樊老伯等了一个多月,还未见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信函,于是,就于12月2日前往探询,国土资源局信访科的人员说:答复信函早已寄出,如没收到,现在就打印一份给你好了。樊老伯觉得奇怪,但事已到此,也就不提出异议地从工作人员手中取到了复函。回到家请人读了回复函,得悉了市国土资源局的信口雌黄答复后,樊老伯深思密虑了多天后,就请人依自己的想法写了一份抗议书,然后就到了市信访局上访。抗议书的内容如下:

  关于《XX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质疑

  我是XX县爽朗镇堂下村委会大坡田村人,名叫樊召情。解放以来,我兄弟一直都种着树木的山林,被樊易槁、樊易枪、樊易团兄弟仨图谋霸占。以镇政府城建办职工樊易枪为首的樊易槁、樊易团兄弟三人,自恃着一身武功,在村中对包括其堂弟樊易会在内的多人都动用过拳脚而逃脱法律制裁之后,名正言顺地成了名符其实的村霸,对得寸进尺霸占我兄弟林地而屡遭阻抗,竟采取了光天化日之下强抢豪夺的手段。2000年,身为镇城建办职工的樊易枪亲自带领樊易槁、樊易团强伐强卖我兄弟所种直径一米以上的8亩树木,阻止我兄弟再种树苗,并于2004年为了掩盖强卖我兄弟树木的罪证,请来挖土机强卖我林地的泥土给莞青村委会青湖村的二户人家以及我村委会犁头尖村樊亚国,紧接着,在强卖泥土的地上抢种上树苗,并且恃着武功不断恐吓我兄弟几人。可是,樊易枪因为被镇政府雇用而又转为了正式职工,在镇里与有关部门的人员过从甚密,致使我兄弟奔走多次都毫无结果。2007年,随着国家的法治逐日完善,我兄弟几人才冒着被恐吓甚至被殴打的危险,决定上访讨回应得的利益。走投无路的我兄弟几人,就这样被迫走上了上访之路。2013年,经过县、市国土部门敷衍塞责的所谓调查并作出毫无作为的裁决意见,正义在我兄弟一方却变得越来越渺茫。XX县、XX市国土部门的裁决意见,更在我当地群众中引起了一片唏嘘,人们对不公的裁决都大失所望,更令群众有了许多钱权交易和权权相卫的猜疑。对XX县、XX市国土

  部门的裁决意见,我要一一析疑:

  XX市国土局的“调查认为:1、樊召情主张该涉访土地为其所有,但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故无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因而强占之说不成立”,就此一点,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裁决,已是偏离事实和民意。该土地自解放以来,一直都是我兄弟种植树木的林地,全村和邻村的许多人都可以站出来作证,而在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前来调查时,我的兄弟也恳切地提出请工作人员到村中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可是,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却置这一平民百姓的要求不理,而不知是从哪得出“无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裁定。

  XX国土局的“调查2、强卖树木一事无证据,且此问题属民事纠纷问题,不属国土部门处理范围。”既然不属国土部门处理范围,为何又敢于作出“强卖树木一事无证据”的裁决?这一裁决又是从哪得出?事实上,樊易枪伙同其兄弟强卖我兄弟所种树木一事,不但本自然村的人知道,而且连邻村甚至整个村委会各村庄都有不少人知道,就连我兄弟从邻村谁人处取得树苗一事,也有不少的人知道,况且,被樊易枪兄弟仨所强卖的树木,被毁的祖坟边缘还有遗留的树兜在作着铁证。而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的“强卖树木一事无证据”又是从何来的证据呢?

  XX市国土局的“调查3、废祖坟问题,没有证据证实,此问题也不属国土部门处理问题”的裁定,更是无稽之谈。祖坟的三分之一被削,深度近视之人都可用肉眼可辨,而XX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却得出“没有证据证实”的裁决,其工作人员“渎职”和“敷衍塞责”却难逃其嫌,根本就不把“群众利益”放在眼内。

  XX市国土局的“调查4、取土问题,该地本属于村集体,村集体在该地取土用于村道建设,合理合法。而将此事扯到镇政府村建办职工樊易枪身上,有节外生枝之嫌。”取土一事,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向谁进行了调查而得出该涉访地的泥土完全是用于村道建设所挖?事实情况,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不作深入细致的了解,有偏听偏裁之嫌,还有故意偷梁换柱、避重就轻、渎职裁决之嫌疑。对“此事扯到镇政府村建办职工樊易枪身上,有节外生枝之嫌”的臆断,令人自然而然地有“受人钱财,替人消灾”之执法渎法枉法之嫌。事实确凿地证明,樊易枪、樊易槁、樊易团兄弟仨为了霸占我兄弟所种林木的山地,已于2000年就强卖我兄弟所种植多年的树木,并且于2004年可能是出于毁灭强卖树木的证据的目的,强挖属于我兄弟林地的泥土分别卖给莞青村委会二人户人家和我村委会犁头尖村樊亚国,而村道建设所挖掘的泥土是在2011年,就是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所说的涉地150平方米。村委会的干部对此也已经向镇领导作过证据说:村道建设仅在该地取了二拖拉机的泥土。难道二拖拉机所载的泥土能掏空平均十米高三十多亩的泥土吗?况且,近路边处的剩下的原始泥墙还是活生生的铁证!两次所挖泥土所留下的颜色可用肉眼去清楚辨别,村道建设前樊易枪、樊易槁、樊易团兄弟仨所强卖的泥土是三十亩左右的面积,可XX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却是睁眼瞎,“吃人的嘴软”,避重就轻地将涉事的三十多亩林地说成是150平方米,而且动用手中的权力渎职裁定违法的一方违法有理,以达到市级裁决一锤定音的目的,致国家法律和民心于不顾。

  XX国土局的“调查5、樊易团是该地的相邻户,在已取土的地上种回树苗,属同一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使用问题。”按照XX国土局工作人员的裁定,表面看来合理合法,可能还想说合情,但吃了别人的,就不敢再多此一说罢了。按照这样的裁定,在我村委会的干部和群众中引起的反响,就是“强盗有理、强占合法”。对这一“强占者种上了树木就是合法”的裁决,在我当地的群众中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竟是那样的令人啼笑皆非。因为,强卖树木一事,证据确凿;强卖泥土一事,群众都有雪亮的眼睛;樊易团新建房屋的土地,也是我兄弟2000年还种着树木的林地,2004年被樊易枪兄弟强挖泥土时,我兄弟也还种着小树苗。如果用徇私枉法、敷衍塞责、渎职裁决的工作态度就能蒙混地过得了群众的关,那XX市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就小看群众的智慧了。

  从XX国土局所裁定的以上几点看,XX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几点错误:1、裁决权限越界。对本不属于国土部门处理的事,作出了裁决;2、对应该深入调查取证、理清事实脉络的职责却敷衍了事,党和政府要求的深入调查的工作作风并没有放在心上,令党和政府蒙羞,更辜负了我们这些纳税人供养的恩情。3、锄弱扶强的裁决,助长了强占者的威风,灭了正义的罡气,伤害的不仅仅是我几个兄弟的心,而是除了以樊易枪为首的樊易槁、樊易团兄弟之外整个村委会大部分群众的心。许多群众都义愤填膺,还为政府的裁决不公而渭叹不已:难道朗朗神州,就没有了青天?渎职的违法裁决,令人忧心忡忡的是:从今以后,将会在村民的心中形成一种“凡是强占的都是合理合法的”错误观念,民风淳朴已有所动摇的农村,将是弱肉强食的天堂了。4、敢冒全村委会群众之大不韪渎职裁决。包括堂下村委会的干部在内的大多数村民,都清楚该山地林权原本属谁的,人人心中雪亮,而作为受百姓供养的XX市国土局工作人员却成了睁眼瞎,既不懂法律、也不懂民情、更不懂一个工作人员应该如何去为政府分忧解难、解民疾于倒悬,这样的素质,根本没有资格接受人民的供养。

  2000年被强占前,林地的使用权、归属权属于谁人可说是村委会的村民众人皆知,强卖树木、强挖林地泥土出卖之事众人皆知;在樊易枪受意下,其兄樊易槁、其弟樊易团在强占的林地上强种树木一事众人皆知。2013年11月底,我的侄子砍伐被樊易枪伙同樊易槁、樊易团强卖树木、强占林地后所剩下的几十棵树木,樊易团不但不前来阻止,反而恳求我的侄子将砍伐树木后的林地转送或转卖给他。这事,又作何解释呢?难道强挖泥土出卖后仅剩的树木又会自改主人吗?这就证明包括樊易团新建房屋在内被挖了泥土的林地权属是我兄弟所有。早前几年所挖的泥土与建设村道时所挖的泥土还有一目了然的不同颜色,连极度近视的人都可以毫不费劲就能辨别,而身为XX市国土局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一概视而不见,而且也置我兄弟几人的请求于不顾,不深入去调查就作出了这种毫不作为的裁决,完全有渎职、执法违法和其他不可告人的苟且之嫌。

  综上所述,我作为一个诚恳老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恳请XX市政府能派出综合小组,到现场细致勘察查验,广泛地深入群众之中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谁是谁非,就可得出一个水落石出结论,让法律的正义高悬在尊严之上,让法律的公正长留在人民的心中。

  申诉人:樊召情

  2013年12月30日

  樊召情将这份抗议书投到了市信访局,接访的听说是市国土局的一位领导。这位领导看了抗诉材料之后,可能受到了材料所述的事件感染,竟脱口而出:“这些工作人员,也真是太马虎了!”停了一停,抬头对樊召情说:“这事还是交由你们县上去处理比较妥当,我这就与你们县联系一下。”打了一通电话,就请樊召情回县上去了。

  县信访局接了材料,吩咐樊老伯回镇上去处理。镇委书记看了市场国土信访的《意见书》之后,又重提了去年下半年以来的一个故意加设的难题:既然林地属于你樊召情兄弟的,那你就找村中人作一个证明,我镇政府就裁决给你。如没有证人证明,就不是你原来的林地,我就按照县、市国土部门的意见去裁决。加设这个难题,镇委书记是出于什么目的,憨厚老实的樊老伯也不懂如何去深入细想,既然如此,就听从当官的“指示”,重新再一次找人签名作证吧。2007年开始上访时,就找了村中不少人签字作证,只是自己不懂得要保留原始的证件,把应该保留的原件也送了出去,致使掌权的人在自己维权的过程中百般推诿。是要重新找人作证了,樊老伯又在村中一一登门请求村民作证。只是,村里人听了“老虎七”不停地回到村里放出恐怖的话语,部分村民却不敢作证了。但是,相信政府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的村民,也还有人在。不下二天时间,村中签名作证的人就有了二十多人。

  樊老伯心想:“这下,镇委书记再没有话可推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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