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廉是笑容可掬的友情提示
“倡”是个多义字,有“首倡、带头”和“倡导、宣扬”等意义。或许有人认为“反腐倡廉”的首倡者,采用了“带头”的意思,用以示范“身先士卒”的领袖气概。不过如此释义的鄙陋却显而易见,或许会招来“带头趟出浑水”的嫌疑,所以首倡者还不至于如此地不谙文字,除非老矣而不知所云。这就是说,“反腐倡廉”的“倡”字,只能作为“倡导”之释义。
但是“倡导”一词则含有倡议和引领之意,并带有激励的褒义色彩,而并无强制的约束性,就如人们通常所常说的“倡导文明旅游”、“倡导低碳生活”等等。因为“倡导”对象的对立面如“不文明”或者“非低碳”等现象,并无涉及违犯现行法规之嫌疑:所以大可以倡导归倡导,而倡导内容的对立面也大可以依旧地自行其事。然而,“倡廉”的组合却截然不同了:因为“廉”的对立面则为“腐”,则为党纪国法所不容——称之所谓“零容忍”。那么从理论说,我们的纪委和检察机关能够容忍腐败现象继续地我行我素,继续地猖獗吗?!国策所表述的“倡廉”,还能够站得住脚吗?!——毋庸赘言,常见诸于报端的“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国策”,便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命题而已。
众所周知,廉政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人民日益高涨的呼声。因而,对于当今“执政为民”的官员们而言,“廉政”就是他们立身的唯一选择,是他们从政的不二法门;否则就必须走人,就必须依法惩处。难道对于他们——作为社会之精英,政府至今还需要上上下下的高调“倡导”,还需要“廉政”的教育和培训吗?难道他们是法盲,还是文盲?然而可悲的现状却是,“倡廉”政策的本身,就是对于“腐败”现象的容忍,而且显露出了笑容可掬的媚态,——可以继续地“趟浑水”,只是不要用力过猛而招人曝光。所以“反腐倡廉”的老调,已经成了“同事们”之间的友情提示罢了。
无怪乎当今的腐败现象大有越演越烈之势:有卖官的,有雇凶杀人的,至于收受贿赂和公款吃喝的,便更是司空见惯的浑闲事了,笔下实在羞于挂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