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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谈个税起征点毫无意义

发布时间:2022-07-27 15:40:57

  我国税类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车船税、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环境税、个人所得税(简称“个税”)等等。每一类中又有许多税种。因为普及老百姓,个税是最热门的话题,而且在个税起征点上争论更为激烈。其实,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个税有两个功能: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

  1994年制定个税方案,当时的出发点是向富人征税,调节收入分配,因此个税仅占国家税收总额的1%不到。但是,后来就“普及”了,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2010年竟占国家税收总额的6。3%。

  个税超额累进税率初衷是:高收入者多缴,中收入者少缴,低收入者不缴。但是具体的个税超额累进税率却对高收入者累进慢,对低收入者累进快,实际上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相悖:对高收入者有利,对低收入者不利。根据2009年的数据:工薪阶层的个税占63%;而高收入者的个税仅占35%;富豪们“其它征税项目”的“贡献率”仅占11%。记者曾子越说:“拿企业工资的中产阶层在‘万税’的包围下,继续成为个税的主要负担者。”

  中国的税务部门分不清谁是富人,谁是穷人,没有一个严密的征管体系。越是富裕者,“合法”避税和“非法”逃税的办法越是数不胜数。所以,经济学家华生指出:起征点的调整并不能调节收入分配,反而可能造成收入差距继续扩大。在免税额与平均GPT持平的情况下,个税起征点越高,对较低收入者越没有意义,反而对富人越有利。

  我国的消费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每人每月都收入3500元,都免征个税;如果只有一人每月收入10500元,每个月就要交纳不少个税。这是新的不公平,更不用说巨额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的“免税”了。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和返回”的方法,被“技术门槛”长期拦在了税务改革之外。

  一个老板可以把家属亲朋在企业在挂名来分散收入,但是工薪阶层却连单位福利也要缴实物税,甚至所缴的实物税可能超过实物本身的“使用价值”或者“面值”。平均一个几十元钱的月饼,实际上是“不能放弃却遭罪不菲”。

  个税的起征点应该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依据,而且不应该全国千篇一律,因为地区差异迥然。但是,起征点标准又不能由地方政府各自制定,而应该由国家根据可靠数据进行核实确定。而且,不同地区在调整起征点的同时,也应该有相应的、不同的个税累进税率配套。

  个税改革也不能单独改革,而应该在税务改革的总体设计中加以考虑。税改的总的原则仍然是:1。未经立法不得征税,在征税权上形成民意的刚性约束。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既要严厉防止逃税,又要严厉税金使用的监督。3。通过“减税”藏富于民,防止地方政府无休止的增加税种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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