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力先生诗论(二)
发布时间:2022-11-27 09:28:43
王力先生诗论(二)
诗歌及其它韵文的用韵标准,大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唐以前为第一期,在此时期中,完全依照口语而押韵。
唐以后,至五四运动以前为第二期。在此时期中,除了词曲及俗文学之外,韵文的押韵,必须依照韵书,不能专以口语为标准。
五四运动以后为第三期。在此时期中,除了旧体诗之外,又回到第一期的风气,完全是以口语为标准。
汉代用韵较宽。六朝时代,李登声类,吕静韵集,夏侯该韵略一类的书,虽然想作为押韵的标准,但因为是私家的著作,没法子强人以必从。隋陆法言的切韵,假使没有唐代的科举来抬举它,也会遭遇声类等书同一的命运。后来切韵改称唐韵,可说是变成了官书,它已经成为押韵的标准,尤其是“近体诗”押韵的标准。唐韵共有二百零六个韵。但是唐朝规定有些韵可以“同用”,凡同用的两个或三个韵,做诗的人就把它们当做一个韵看待。所以实际上只有一百一十二个韵。到了宋代,唐韵改称广韵,因同用,实际上剩了一百零八个韵。到了元末,只剩了一百零六个韵。这就是普通所谓的“诗韵”。
词曲因为不受科举的拘束,所以用韵另以口语为标准。词是所谓“诗余”,曲又有人称为“词余”。
——王力《汉语诗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