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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业与答案

发布时间:2021-12-28 01:00:55

  1.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 )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用益物权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物权的种类问题。动产物权,顾名思义,只能在动产上存在的物权。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抵押权的客体,既包括动产、不动产,也包括权利。用益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不动产。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故本题选项为C。

  2.甲、乙、丙三人各出货2000元买一条船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故想转让自己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愿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给谁?( )

  A.乙 B.丁 C.丙 D.丁或丙都可以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乙只愿出1500元购买甲的份额,不具备同等条件。丁不为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项为C。

  3.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已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一物两类问题。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债权有效。甲在交付标的物之前仍有权处分该标的物,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债权因此有效。甲又将标的物交付给丙,丙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丙成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因此,乙无权要求丙交付标的物,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4.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已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交付的方式问题。简易交付是指义务人实际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付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故本题选项为B。

  5.某甲委托某乙购买某品牌电视机。已至百货公司购买时,正值该品牌电视机举行有奖销售。乙选购了一款电视机并按照规定得到3张抽奖券,但未把这3张抽奖券交给甲。后来开奖,奖券中的一张中了头奖,可得手机一部。这部手机应当( )。

  A.归某甲所有 B.归某乙所有

  C.归某甲所有,但应适当奖励某乙 D.归甲、乙二人共有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孳息归属问题。某乙代某甲购买电视机,其所得奖券为孳息。对于孳息的归属,依民法原理,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归原物所有人所有。故本题选项为A。

  6.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A。

  7.下列现象中,不属于先占的是( )。

  A.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遣赠的遗产

  B.从垃圾桶中捡得旧电视

  C.回家途中拾得一撞树死亡的野兔

  D.马路上拾得一落叶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先占的问题。先占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遣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国家或集体组织取得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基于先占。从垃圾桶中拾得旧电视机,拾得人依据《废旧物品回收条例》的规定,可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回家途中拾得一撞树而亡的野兔及在马路上拾得一落叶,拾得人依习惯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故本题选项为A。

  8.李四为一精神病人,将家中的1万元现金抛洒在自家门前,为他人所检。因李四的监护人要求拾得人返还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1万元现金为抛弃物,拾得人享有所有权

  B.1万元现金为抛弃物,国家享有所有权

  C.李四的抛弃行为不具有效力,拾得人应予返还

  D.如果1万元现金为李四的个人财产,则抛弃行为具有效力,拾得人不予返还

  [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抛弃行为的效力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如果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一般应认定无效。本题中,李四将1万元抛洒在自家门前,其抛弃行为无效,拾得人应予返还。故本题选项为C。

  9.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没发现妻子藏在口袋中的3000无国库券。乙发现后,欲据为己有。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国库券,乙拒不归还。对此案的分析,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国库券的所有权消灭

  B.乙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该国库券,根据先占原则应取得国库券的所有权

  C.此国库券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甲能证明其对此宗国库券的所有权,故己应将国库券返还给甲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抛弃物、遗失物的问题。对于抛弃物,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但抛弃物一定是基于所有人的意志而抛弃。虽然,表面上存在抛弃物,但抛弃物夹层的钱款、票证等并非基于所有人的意志而抛弃,故对其应视为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拾得有返还之义务。故本题选项为D。

  10.甲以其自有房屋作抵押向乙借款。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房屋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答案]AD

  A.乙仍可以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B.乙不得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C.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解析]本题涉及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转让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物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本题中,房屋抵押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方可生效,抵押人甲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受让人明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仍受让抵押物,并办理过户登的,应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应承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给其带来的损害。故本题选项为AD。

  1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手表卖给丙,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C.丙可因善意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出让他人之物,依合同法之规定,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无代理权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其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亦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在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可基于善意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亦可基于权利人的追认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12.某日某地暴雨倾盆,山洪暴发,张某在村边的河里发现了一头顺流而下的绵羊,张某将绵羊打捞起来,带回家中据为己有。几天后,李某找到张某,告诉绵羊是自己的,要求张某归还绵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

  B.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不必返还羊毛

  C.张某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D.张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答案及解析]AC。根据《物权法》第243条规定,无权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善意占有人有权要求扣除其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恶意占有人则没有此项权利。张某应向李某返还绵羊和绵羊的孳息羊毛。张某系恶意占有,所以无权要求李某支付喂养绵羊的费用。

  13.张某的手机丢失,被王某捡到卖给了陈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陈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张某无权索要

  B.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

  C.如果陈某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D.张某有权向王某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BCD。《物权法》第107条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张某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陈某之日起2年内要求陈某返还手机。如果受让人陈某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店购得手机,陈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14.下列情况中成立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小王和小张各出资2万元,准备合伙购买化肥在本村销售

  B.甲与其邻居乙对两家的分界墙归属发生争议,甲主张为按份共有,乙主张为共同共有,双方均无证据

  C.甲将其经营的地毯厂折为1000股,卖给乙、丙各200股

  D.兄弟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生活用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A选项因不存在共同关系,因此不为共同共有,形成按份共有;B选项依《民通意见》,在发生争议且双方无证据的情况下,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外,推定为按份共有;C选项可能形成合伙关系,也可能形成股东之间的关系,无论哪种关系,均不形成共同共有关系;D选项因有共同关系的存在,即家庭成员关系,而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15.甲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座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很好的欣赏海景。乙公司取得了酒店与大海之间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担心乙公司修建高层建筑,会妨害在旋转餐厅的客人的视野,遂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10年内不修建20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如果乙公司将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

  B.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C.甲公司的地役权对丙公司有效

  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按照乙公司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答案及解析]AB。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公司的地役权没有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如果丙公司对地役权的设立不知情,是善意第三人,甲公司就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

  16.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B.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C.甲公司无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D.甲公司可不经乙银行同意,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案及解析]CD。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不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但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如果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如果丙公司代甲公司清偿债务消灭乙银行的抵押权,甲公司不经乙银行同意也可以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17张某所有的一头奶牛病了,张某带奶牛到兽医李某处医牛,医疗费200元,张某觉得太贵,不愿意支付,李某遂将奶牛扣下,告诉张某如果10天内不交200元钱,就把奶牛卖了抵债,张某不同意,但是没有办法,只好先回家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有权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B.如张某未在10日内支付医疗费,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C.张某应在李某给予的2个月以上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医疗费

  D.张某应在2个月以内的期间支付医疗费,否则李某可以变卖奶牛抵偿医疗费

  [答案及解析]C。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李某提出张某应10日内支付医疗费,但是张某未同意,因此李某并未就留置奶牛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李某应当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债务履行期间,张某逾期不付费,李某才有权行使自己的留置权,所以10天后李某不能直接变卖奶牛抵偿自己的医疗费。

  18.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张某经过

  B.只有张某利用王某的不动产给王某造成损害的,王某才能要求张某赔偿

  C.王某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

  D.王某的主张合法

  [答案及解析]ABC。《物权法》第8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给相邻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害。王某与张某是邻居,张某修缮自己的房屋需要利用王某房屋的屋顶。王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能拒绝张某经过。只有张某利用王某的不动产给王某造成损害的,王某才能要求张某赔偿,王某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利用自己不动产的报酬。因此王某的主张违反法律。

  19.甲、乙共有一间房屋,甲拥有20%的份额,乙拥有80%的份额,出租给丙住,合同尚未到期,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则下列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已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但依据物权代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项为D。

  20.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出租后,因年久失修山墙倒塌砸毁承租人丙的汽车,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已按照共有份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B.甲、乙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

  C.甲承担赔偿责任

  D.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共有人的责任承担及承租人的义务问题。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出租的房屋属甲乙共同共有,故甲乙应对房屋倒塌造成的损失负连责任。故本题选项为D。

  21.村民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甲出资400元,乙和丙各出资300元。三人在购买耕牛时约定除非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要求分割牛,但是没有明确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甲主张是按份共有,乙和丙主张是共同共有,但是都提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1)三人对耕牛的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份额如何计算?

  (2)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该花费三人如何分担?

  (3)耕牛踩坏了村民丁的庄稼,造成500元的损失,丁是否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

  (4)如果甲全家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转 载于:wWW.773n.cOM 校园 生活网:甲乙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田,甲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牛?如果甲有权要求分割,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分割?

  [答案及解析](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三人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因此三人的共有是按份共有。《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三人没有约定份额,因此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应有份额,所以甲、乙、丙三人的份额是4:3:3。

  (2)《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耕牛生病的费用系管理费用,三人对管理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因此应按照份额负担,所以甲应负担40元,乙丙各负担30元。

  (3)《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耕牛踩坏了丁的庄稼造成丁500元的损失,甲、乙、丙三人对丁应承担连带债务,所以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当然,甲全部赔偿后,有权向乙、丙按照他们之间的份额追偿。

  (4)《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甲与乙、丙共有耕牛主要是耕种农田,甲全部迁入县城,不再耕种农田,可以认定甲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所以虽然三人约定不得分割,甲仍有权请求分割耕牛。《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因此甲与乙、丙协商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耕牛所得价款予以分割。

  22.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向法院申请撤销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1)李某是否享有抵押权?

  (2)李某是否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答案及解析](1)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房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李某虽然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所以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2)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李某虽然与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但是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分离原则,即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其原因行为的效力相分离。王某受张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王某与张某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信赖登记公示状况与张某进行交易,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分离原则,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效力相分离,王某无权以原因行为的效力瑕疵主张物权变动无效,因此王某无权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17、甲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作为办公车辆,给公司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擅自将轿车卖给王某,甲公司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车。问: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案及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辆的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登记具有公示和公信效力,轿车虽实际为甲公司所有,但是登记在张某名下,该登记具有推定张某是轿车的所有人的效力,甲公司在确认所有权归自己之前,无权根据所有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另一方面,既然推定张某是轿车的所有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即是合法有效的,因此甲公司无权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甲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需要向法院提起确认物权之诉,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轿车归自己所有。其次,甲公司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先申请更正登记,如果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再次,如果确认物权之诉成立,其效力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因而张某转让轿车的行为自始即为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甲公司可以请求宣告张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无效。如果轿车尚未过户给王某,甲公司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原物;当然,如果轿车已经过户到王某名下,王某有权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轿车的所有权,甲公司只能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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