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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13 04:38:24

  我的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XX年7月15日至XX年8月14日,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誊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触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须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非常简单: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单,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知识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楚,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无所知。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须全面充实自己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情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情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能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也要求要以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根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须全面、准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能力的要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后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单,只需根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经验的缺乏:本案非常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后来法官审阅后修改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就为何本案不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询了法官,法官解释说,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只是有一份“借据”,因而严格来说,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借款合同,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认定口头合同,但是合同关系的本质无非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同时判决书中不出现“借款合同”字样也可能可以避免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法官一席话令我倍感法官办案经验的丰富,语言文字表达技巧的高超:对本案同一个法律问题同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达可能会导致被告上诉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而法官的表达与我的意思一致却无懈可击。这就是一个法律人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

  二、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我已对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是我对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在法院实习之后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的体现为庭审中的针对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休庭后合议庭就适用法律问题的合议。

  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其实就是在法庭调查中如何查明事实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而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解释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于本案的关系),这主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来审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审判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一方提供的并经对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都会被法庭采信;对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对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一般法官会就该证据的来源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了解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根据在法院实践工作中的观察与经验,我发现就书证与证人证言而言,书证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证人证言通常可信度低一点,法官认定事实的时候通常不会直接以证人证言为依据采信某一事实,而是寻求书证或其它证据,证人证言仅起参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书证一般来源合法,真实性较高,不容易被对方质疑,而证人证言易受外界影响(如受对方胁迫、担心被对方报复、被收买、对证明事实由于时间久远而记忆失真等因素)而导致证言不可信。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判案的基础和关键,无法律事实的发生即无法律适用问题的存在。

  查明案件的事实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即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一般都会依据案件事实根据法律精神形成大概的判决方向,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在查找法典决定适用具体条文。如前文列举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我认定此案是合同违约问题,根据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精神我形成了判决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大致方向,然后再查找合同法典决定适用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作出判决。

  对于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文,我粗粗统计了一下我所在办公室两位法官留存的判决书,发现虽然民一庭管辖的案件种类极为庞杂,但是对于某一具体类型案件而言,适用的法律条文都集中在某一法律的少数几条上,例如合同违约纠纷的案件多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离婚纠纷案件多用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保险公司必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侵害财产权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等等。另外,法官反映,就民事案件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除《合同法》较为好用,可以直接适用较多条文解决实际问题外,大多法律都不好用,不能直接解决实际问题,往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能解决实际案件,中国的立法水平有待提高。我认为这主要是立法者因为没有深入群众了解国情,在 “保姆意识”主导下匆匆忙忙立法的结果。这也许和我国现阶段的学者参与立法的事实有关,因为基本上学者都属“学院派”,学者在办公室关起门起草的法律难免有脱离国情之嫌,当然,事实是否如此我无从考证。

  三、对于法官的若干认识

  在副庭长办公室跟两位法官一起办公一个月,多多少少对法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巨大。一是工作量大,尤其是以民一庭为甚。以我实习所在法院的民一庭为例,该庭平均每年受理案件高达800宗左右,而该庭只有法官六人,每年人均审案高达133宗有余!除去节假日及双休日,每个法官平均两个工作日就要审理完一个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是强度极大的工作量,因为对于一些错综复杂的案件,有的需要开庭数次,而民事案件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大多都是复杂案件。在我实习期间中期,法官曾对我委以重任,要我起草诉讼标的达一百多万、上级督办的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初稿,该二案件案情类似,先是原告(某公司)以劳动争议起诉被告(该公司工地民工),后被告以人身损害纠纷反诉原告,该案件共开庭四次,历时两年多,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案卷足有一两斤重,我费时三天时间阅读案卷才把案情基本搞明白,加班加点历时一周才起草好初稿;我也曾见法官花了六天时间起草一份长达十几页的判决书,民事案件不少如此。由此可见,平均两个工作日判一个案是多么的艰巨,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是多么的巨大。

  其次,法官判案受到的干涉多。我在实习的同时也在进行学生研究计划(srp计划)“法官断案的社会学研究”的课题研究,我在体验法官断案的同时对民一庭、刑庭以及执行局共十位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问及“您在办案时,最大的压力来自于什么”时,有六位法官选择了“行政压力”选项,占60%,可见法官判案受行政干涉程度之甚,同时法官判案还受其它多种因素的干涉。概言之,法官的审判独立性不高。据我观察,法官判案受行政干涉往往与当事人有关系,通常都是当事人通过法院的行政领导向主审法官施加压力。此外,对于某疑难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法官往往会主动请示法院领导甚至请示上级法院的审判意见,然后依据上级的意见作出判决,上文述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反诉原告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其诉讼请求之一为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其定残后二十年护理费三十余万元,但因对于具体何种情况下的四级伤残可以请求赔付定残后护理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据我查阅资料,实务判例中四级伤残有些支持定残后护理费而有些则不支持),为此,法院特就此问题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等中院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判决下来之后参照办理,言下之意是中院暂时还无具体意见,可见,法官判案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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