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习小结
发布时间:2024-08-25 23:10:57
一. 关于刑事诉讼:
1. 人权保护没有和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基本人权公约对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主要有三种: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被告人的救济权利,被告人拥有的程序保障的推定性权利。这些国际标准,目的在于使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我国在沉默权的规定上并没同国际标准完全相符。这使得我在庭审当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常常被吼来吼去,必须要回答公诉人员的一切质问,甚至有时是”言语的陷阱”.然而表达自己的思想却是常常收到严厉的限制.
2.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刑诉价值观上历来强调惩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忽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请示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这种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司法的随意、妄断和专制,片面地以为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民,本身也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事广大人民尤其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并非意为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刑诉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实践中仅仅因为怀疑对象可能犯有某种罪刑就任意践踏其合法权益,忽视其基本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
3. 控辩力量失衡.我国以前的刑诉结构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征,强调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控方(检察官)和裁方(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有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这种控辩力量对比的失衡,决定了被追诉对象的权利保护只能主要仰仗公安司法机关的自觉行为,也正是这种刑诉结构的模式,在控、辩双方同志式的联合权力的压迫下,辩方的诉讼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只能是期待而已。
4. 好的理念和实践有差距.比方说现在刑事案件中推行无罪推定,案件要求零疑点.但事实上,由于整个司法系统的不成熟和技术上的滞后,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做到.尤其是一对一的故意杀人案件,常常是要么判死刑,要么判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苦不堪言.
进步:
1. 能在观念上给自己定位.起码从形式上看工作的流程非常的进步.工作人员也能以国家公职人员的标准进行工作.
2. 错案追究制度。公、检、法等机关均制定有错案追究制.强化了个人的责任.
3. 从实习的经历中看到,公安机关的作风明显好转,在我数次的提审观察和日常接触中中,几乎没有看到以往常见的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刑讯逼供被绝对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也从现象上消失.
4. 司法工作者个人素质明显加强.老师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比我预想的强很多.视角很丰富,逻辑很严谨.
二.关于死刑
8月11号以检察院监刑人员的身份观看了死刑执行. 看到了现实的场面,才明白为什么最高法收回了死刑核准, 即使这都是些十恶不赦的罪犯,不该被同情.但是国家用暴力强制无条件剥夺他人的生命确实是太可怕的事情....
残酷的枪决也就罢了,死者生前悔悟的眼泪和倒地时满脸的献血我也可以视而不见.但是将死刑犯的身体无条件的进行解剖就是我根本不能理解的了.诚然他们是不能选择生死的,但是,他们也该要求将痛苦减低到最低的权利.而且,对于他们的亲属,他死了,就洗刷了所有的罪恶.为什么不可以要求全尸呢?为什么没有选择是否捐赠的权利?为什么法院可以卖掉尸体?医院又从中牟了多少巨利?想到他们"物尽其用",想到老师们说”那些尸体解剖完就丢去火化,那还是个人吗?那就是一堆肉啊!”我终于忍无可忍.
其实我一直认为我们没有理由不承认死刑具有威慑力,但是,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威慑力。那么,我们便不能不说,国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在以作为国民的犯罪人的生命作赌注进行一场遏制犯罪的赌博。看死刑执行的方式标准,只有给受刑人所造成的痛苦最少的方式才是国际人权法上认为合法的方式,这有助于实现行刑文明.
然而现实的情况根本不是这样.
我们还根本没法追究死者家属的态度,更没法知道给医院给法院尸体的钱用作何途?!
执行结束之后工作人员都要喝”压惊酒”,但是,有些东西,注定不是区区一杯酒就可以被历史遗忘的.
三.关于亲自提审.
头次亲自提审,是九个犯罪嫌疑人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为了准备这次工作,我详读了几次卷宗,关键的事实和口供几乎是快能背下来了.之后又和老师进行了多次交流.第一个提审的,是我认为态度最好,最易”公关”的对象.那只是个17岁的小孩.可是,没有想到,一直在公安机关老实交代的他居然一上来就翻供,并且态度及其恶劣.对什么问题都不承认,并且一再叫嚣要叫律师来他才肯讲话.我也很耐心的告诉他,要配合我们的工作,认真的反省自己的行为.而且他的律师下午才能见到.可是他完全置若罔闻.当时我气急之下拍桌叫道”你看香港片看多了吧,少来这一套,回答我们的询问是你的义务!”当时,他也呆了下,然后,潦草的回答了一些提问.老师进来了,看了看情况,然后就说,结束吧,他这态度以后就会吃到苦头.于是我的第一个提审对象就匆匆离开了.他离开的时候好像还有些犹豫,有些话想说.但是终究是回头走了.之后又提审了三个,他们有的配合,有的顽固,但是我一直心神不安.于是老师说,你太温柔了,这些人,进了看守所,没哪个老实的.我看你要多吼点.他哪里知道我正在为自己拍桌遗憾呢.这不正是我一直鄙视的行为吗?
回到家和父亲说了今天的工作,原本以为父亲会安慰一下我.没想到父亲劈头盖脸的教训了我,说,作为一个学了法律的人,居然对犯罪嫌疑人拍桌子,你学的知识到哪里去了?你的那些原则去了哪里?回房的我反省了很久,是的,我应该用法律的知识教化他,用自己的人格威慑他,让他自己感觉到行为的愚昧,心甘情愿的配合工作.即使我做不到,我怎么也不该作出拍桌子吼叫的事情来…这仅仅是发泄自己没有成功怨恨,而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姿态.
第二次去提审的时候我终于弥补了自己的遗憾.有个犯罪嫌疑人一直翻供,对很多犯罪细节不予承认.我一边循序渐进的进行询问,一边力图寻找他答语中的蛛丝马迹.终于,数个逻辑矛盾浮出水面,他被我设置的反问逼的前言不搭后语,最终承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情节.这场提审结束以后,我深深吐出了一口气,老师也满脸微笑给予肯定.
事业永远不该沦落为任务.更不可沾上浮躁,急功近利的灰尘.
1. 人权保护没有和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基本人权公约对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主要有三种: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被告人的救济权利,被告人拥有的程序保障的推定性权利。这些国际标准,目的在于使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我国在沉默权的规定上并没同国际标准完全相符。这使得我在庭审当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常常被吼来吼去,必须要回答公诉人员的一切质问,甚至有时是”言语的陷阱”.然而表达自己的思想却是常常收到严厉的限制.
2.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刑诉价值观上历来强调惩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忽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请示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这种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司法的随意、妄断和专制,片面地以为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民,本身也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事广大人民尤其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并非意为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刑诉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实践中仅仅因为怀疑对象可能犯有某种罪刑就任意践踏其合法权益,忽视其基本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
3. 控辩力量失衡.我国以前的刑诉结构具有典型的职权主义特征,强调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控方(检察官)和裁方(法官)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检察院和法院有种心照不宣的默契.这种控辩力量对比的失衡,决定了被追诉对象的权利保护只能主要仰仗公安司法机关的自觉行为,也正是这种刑诉结构的模式,在控、辩双方同志式的联合权力的压迫下,辩方的诉讼权利在有些情况下只能是期待而已。
4. 好的理念和实践有差距.比方说现在刑事案件中推行无罪推定,案件要求零疑点.但事实上,由于整个司法系统的不成熟和技术上的滞后,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做到.尤其是一对一的故意杀人案件,常常是要么判死刑,要么判无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苦不堪言.
进步:
1. 能在观念上给自己定位.起码从形式上看工作的流程非常的进步.工作人员也能以国家公职人员的标准进行工作.
2. 错案追究制度。公、检、法等机关均制定有错案追究制.强化了个人的责任.
3. 从实习的经历中看到,公安机关的作风明显好转,在我数次的提审观察和日常接触中中,几乎没有看到以往常见的公安机关非法取证的情况.刑讯逼供被绝对禁止.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也从现象上消失.
4. 司法工作者个人素质明显加强.老师们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比我预想的强很多.视角很丰富,逻辑很严谨.
二.关于死刑
8月11号以检察院监刑人员的身份观看了死刑执行. 看到了现实的场面,才明白为什么最高法收回了死刑核准, 即使这都是些十恶不赦的罪犯,不该被同情.但是国家用暴力强制无条件剥夺他人的生命确实是太可怕的事情....
残酷的枪决也就罢了,死者生前悔悟的眼泪和倒地时满脸的献血我也可以视而不见.但是将死刑犯的身体无条件的进行解剖就是我根本不能理解的了.诚然他们是不能选择生死的,但是,他们也该要求将痛苦减低到最低的权利.而且,对于他们的亲属,他死了,就洗刷了所有的罪恶.为什么不可以要求全尸呢?为什么没有选择是否捐赠的权利?为什么法院可以卖掉尸体?医院又从中牟了多少巨利?想到他们"物尽其用",想到老师们说”那些尸体解剖完就丢去火化,那还是个人吗?那就是一堆肉啊!”我终于忍无可忍.
其实我一直认为我们没有理由不承认死刑具有威慑力,但是,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威慑力。那么,我们便不能不说,国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在以作为国民的犯罪人的生命作赌注进行一场遏制犯罪的赌博。看死刑执行的方式标准,只有给受刑人所造成的痛苦最少的方式才是国际人权法上认为合法的方式,这有助于实现行刑文明.
然而现实的情况根本不是这样.
我们还根本没法追究死者家属的态度,更没法知道给医院给法院尸体的钱用作何途?!
执行结束之后工作人员都要喝”压惊酒”,但是,有些东西,注定不是区区一杯酒就可以被历史遗忘的.
三.关于亲自提审.
头次亲自提审,是九个犯罪嫌疑人的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为了准备这次工作,我详读了几次卷宗,关键的事实和口供几乎是快能背下来了.之后又和老师进行了多次交流.第一个提审的,是我认为态度最好,最易”公关”的对象.那只是个17岁的小孩.可是,没有想到,一直在公安机关老实交代的他居然一上来就翻供,并且态度及其恶劣.对什么问题都不承认,并且一再叫嚣要叫律师来他才肯讲话.我也很耐心的告诉他,要配合我们的工作,认真的反省自己的行为.而且他的律师下午才能见到.可是他完全置若罔闻.当时我气急之下拍桌叫道”你看香港片看多了吧,少来这一套,回答我们的询问是你的义务!”当时,他也呆了下,然后,潦草的回答了一些提问.老师进来了,看了看情况,然后就说,结束吧,他这态度以后就会吃到苦头.于是我的第一个提审对象就匆匆离开了.他离开的时候好像还有些犹豫,有些话想说.但是终究是回头走了.之后又提审了三个,他们有的配合,有的顽固,但是我一直心神不安.于是老师说,你太温柔了,这些人,进了看守所,没哪个老实的.我看你要多吼点.他哪里知道我正在为自己拍桌遗憾呢.这不正是我一直鄙视的行为吗?
回到家和父亲说了今天的工作,原本以为父亲会安慰一下我.没想到父亲劈头盖脸的教训了我,说,作为一个学了法律的人,居然对犯罪嫌疑人拍桌子,你学的知识到哪里去了?你的那些原则去了哪里?回房的我反省了很久,是的,我应该用法律的知识教化他,用自己的人格威慑他,让他自己感觉到行为的愚昧,心甘情愿的配合工作.即使我做不到,我怎么也不该作出拍桌子吼叫的事情来…这仅仅是发泄自己没有成功怨恨,而不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应有的姿态.
第二次去提审的时候我终于弥补了自己的遗憾.有个犯罪嫌疑人一直翻供,对很多犯罪细节不予承认.我一边循序渐进的进行询问,一边力图寻找他答语中的蛛丝马迹.终于,数个逻辑矛盾浮出水面,他被我设置的反问逼的前言不搭后语,最终承认了自己的主要犯罪情节.这场提审结束以后,我深深吐出了一口气,老师也满脸微笑给予肯定.
事业永远不该沦落为任务.更不可沾上浮躁,急功近利的灰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