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省政府令181号,以下简称《规程》,()府办发[2004]84号印制),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程》总则
《规程》是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补充和具体化,更具操作性。各乡镇政府及县府各部门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理解《规程》各项条款,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一)在本县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机关,各部门要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县政府指定媒体为“西部()”网站、()电视台、()电台。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在本机关公示栏、公示资料、网站上公示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对实施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实施办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许可事项,组织许可听证,除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返还或变相返还;行政机关实施许可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四)县行政服务中心在贯彻《规程》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切实做到:一是将县府各部门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在其公示栏、公示资料及网站上公示;二是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所属行政机关集中受理、现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制定受理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和规则并督促实施;四是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机构、办理制度,受理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的投诉。
(五)县政府法制办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逐级向上级报告。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完善好有关委托实施许可的程序。一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委托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是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署《实施行政许可委托书》,并应载明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事项、方式、期限及法律责任等;三是委托书应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在政府指定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委托和受委托机关、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委托书在公示栏、公示资料、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政府确定由最后许可发证的机关为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机关,并按审批程序由受理机关负责统一办理,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行政机关开展集中办理、联合办理。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搞好公示,包括办理许可指南、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等。
(二)建立好公众信息网站,允许公众免费下载,受理好申请人以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要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一次告知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收到申请材料清单》等;对不予受理的要依法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四)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凡能当场作出决定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充分利用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现代通讯工具尽快将行政许可决定信息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信息在网站或公示栏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复制或免费查询。
(五)对申请变更的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决定,其期限不得超过初次办理许可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对需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事项,如: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或确定资格资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通过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先后顺序、当场登记、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方式依法作出决定;并根据实际与被许可人书面约定被许可人权利义务,包括:依法享有的开发、使用、经营、收益等权利和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公共资源义务、承担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社会公益义务;明确价格行为、服务质量及标准、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的义务;依法建立自检制度的义务,以及违返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等。
四、关于听证制度
(一)凡是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的事项必须举行听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间重大利益关系,并被行政机关告知依法享有要求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事项。
(二)听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审查决定的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并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依法履行《规程》规定的职权和义务,依照《规程》规定的程序主持听证和做好记录;听证参加人(包括许可申请审查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自觉遵守听证纪律,依照《规程》参加听证,依法行使权利。
(四)听证应当依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送达或公告告知听证相关信息、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参加方式等);听证笔录应当载明《规程》所规定的九项内容;听证中止、听证放弃依照《规程》的规定确定;经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五、关于监督检查
(一)明确监督主体。县政府监察和法制部门具体承担县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协作办案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察部门重点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法制部门重点是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和具体)的监督检查;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并将其全部交入同级财政国库;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政府确定县监察局、县府法制办为政府受理投诉的机关,并由其公布投诉电话、建立办理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及政府各部门也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电话和办理制度;各部门不得拒绝受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事项的抽查制度、巡查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向公众提供查阅;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公民、法人或组织举报违法实施许可的,应及时处理,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六、关于行政许可责任追究
(一)县政府及其部门都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查处、纠正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及《规程》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越权许可,违法许可,违法收费,不履行监督职责,多头受理,法定条件外附加培训、有偿咨询等额外负担的,无法定依据增设登记前置条件等行为,依法加强监督。
(三)各监督机关(监察、法制、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和追究违法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
二00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