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着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市特大城市建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加快构筑“土地换保障”的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各级政府和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我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各地在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行了大胆地创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今后进一步完善。
一、全市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开展情况
1、全市历年征地的基本情况。全市现有农业人口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124万人,拥有耕地面积万亩,人均耕地面积亩。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建设推进,用地需求明显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在1998年至2003年五年间,全市共有农村土地万亩被征用和使用,其中办理国家征用万亩,共获各类补偿金亿元。全市征用土地共涉及万户农户、被征地农民总数为万人,其中劳动力万人,已就业的有万人,尚未就业的有万人,就业率达到81%,就业比较为充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主要依靠每年领取每亩几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生活补贴,另有少部分人参加了社会保险。
2、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地在征用土地过程中认真执行《**市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政策,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张榜公布,定期审计,保障了农民的知情权、财产权、监督权。去年来,又对历年的征地补偿费进行全面清理,全市共清欠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欠款万元。
3、被征地农民保障方式。各地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就业安置。这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全市大部分地方采取的主要方法,即由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安排就业。二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部分地区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补偿给被征地农民。如**区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资金达19156万元。三是存本付息,逐年支付。大部分开发区、工业园区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为本金不动,将增值部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普遍在年人均800—1200元之间。四是发放养老补贴。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老年农民发放养老补贴,标准有高有低,原郊区的乡镇补贴每月约在200—300元左右,其余地区每月约在100元左右。五是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一些地方将使用土地取得的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六是试行社区股份制。有的地区将集体资产(包括历年获得的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土地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人,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由社区股份合作社经营管理,社员按股分红。七是实行留地安置。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村在征地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按比例预留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商业用房或标准厂房,依靠租金收入稳定分配给被征地农民。
二、存在的问题
我市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从总体上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差距较大,特别是市政府出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后,新老制度的并轨实施更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情况。
1、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一是保障资金难以到位。由于大多辖市区采取存本付息,逐步支付的办法来保障失地农民,大部分资金已用于企业发展、基础设施等,这部分资金事实上已成为难以化解的潜在风险,难以收回,若不加以解决,长远会影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兑付。二是对原就业安置的失地农民部分失业离岗、退养人员保障难度较大。**区提出四类人员原征地安置就业在乡镇企业工作的,现已退休(养)在家,由于原来城保政策不允许参保,至今尚未解决进社保问题。据统计,这部分人退休(养)人员目前总数还有9100多人。三是补偿标准不统一。如沪宁高速的扩道工程每亩的补偿标准为9600元,商业用地却高达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其它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也各不尽同,形成了同一地区低价征地与高价征地并存现象,加上各辖市区的补偿标准也各不尽同,造成补偿标准参差不齐,地区差别突出,造成群众相互攀比。如**区,近年用于高速公路、铁路等公益性事业征用土地8861亩,土地补偿总额仅为9599万元,而需要安置的失地农民却为8993人,人均补偿费仅为万元,远远无法解决其社会保障。
2、新老办法相互衔接问题突出。一是前后征地标准不一。历年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中,留给集体的比例较高,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比例偏低,真正用于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更少,全市约有八成左右的失地农民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仅靠每年仅千元左右的补偿生活,一旦没有工作,生活将十分艰难。由于试行办法实施的标准较高,而历史上各时期征地的标准多的也仅为3万元左右,少仅为数百元左右,对于同一村组不同时期的失地农民执行不同的标准,可能会引起矛盾,但按现有保障标准同步实施,资金缺口又会明显增大,给辖市区带来很大的压力。二是对象范围界定比较困难。实际操作中,**区提出,由于居住农村的人员比较复杂,分配的对象难以确定。往往是政策有规定应享受待遇的对象大多数农民不同意,如在实际操作中,歧视妇女,剥夺嫁女的权益。而**区提出有十二种对象难以界定。三是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建立。一是各地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不统一,各有各法,今后难以与城保接轨统一。如**区、**区都提出对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没有遵循试行办法的要求,**区提出对第二年龄段(女性16周岁以上至49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4周岁)不办理城保,采取一定年限养老保险金,不参加城保,这些将来容易形成新的政策壁垒,难以与城保接轨。二是由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这项工作面广量大,没有专门机构实施,难以操作,工作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引发大家都管而又都不管现象。三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不广。由于历史原因,本身积累较少,资金缺口较大,而财政托底机制又尚未建立,失地农民仅部分参加养老保险,目前未能享受城市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待遇。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建议
1、稳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外地一些城市通过建立覆盖全体农业劳动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并为老年农民建立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而且减少了征用土地中许多矛盾。因此要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以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新型农村基本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加快原有的各种养老保险向城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接轨,形成城乡相对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城乡统筹就业。要确立就业优先的理念,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使失地农民真正享受市民待遇。以强化失了农民培训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按照“政府促进就业,个人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的原则,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就业配套政策;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失地农民;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3、改革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一是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监管、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样用途、同等价格、同等收益,进一步探索允许和鼓励农民以租赁、参股等方式,参与土地的二次分配,让农民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二是加快农村集体资产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以村为单位,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人,组建农村经济合作社,让农民拥有相应的股权,通过资产的增值收益向农民分红,让农民“手中有股,心中有底”,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有利于化解和减少征地矛盾。三是逐步建立留地安置制度。农村土地被征用后,村、组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大幅度减少,因此,对土地征用面积超过一定数量的村,可以按比例允许其留用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作对失地的补偿。留地可由村集体按照统一规划,建造标准厂房、写字楼、商业用房、市场等进行出租,或以土地作价投资入股,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收益。办理留用地有关手续时,可在费用上实行减免和优惠。四是稳步推进撤村转居工作。要切实改变“要地不要人”的模式,加快城乡并轨,促进村民变市民,对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亩的村民小组按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撤组建居手续,让失地农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
4、妥善解决历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历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应该遵循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双向平衡政府与被征地农民承受能力,对责任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案等要拿出整体的基本框架,各级政府要逐步解决好这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总体思路是:解决历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以辖市区、镇、集体经济组织三方受益人为责任主体;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各级财政补贴、征地单位历年积累等渠道解决资金来源;考虑到原已有的补偿,保障办法以对老年被征地农民给予生活补贴、劳动年龄段人员给予就业援助,纳入城保参保范围为主,逐步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