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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4-09-03 03:10:12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自1993年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取得了较大成绩,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住房金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后,我省的公积金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到XX年底,有万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亿元,累计向近16200户家庭发放了个人贷款,有效地提高了职工特别是广大中低收入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了个人住房消费需求,对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住房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多头管理,经营分散,有的县(市)至今还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影响了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二是部分企事业单位未交缴公积金,相当数量的企业没有按规定建立公积金制度,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尤为严重,致使我省公积金归集面窄,归集额少,仅占全国归集额的%,排在全国下游水平,远远满足不了我省城镇居民对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三是全省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数额较少,仅为公积金归集额的%,致使大量公积金闲置,影响了住房消费的启动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四是违法挤占、挪用公积金数额较大,违规发放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公积金风险的隐患。到XX年底,我省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项目贷款余额达2亿元,其中逾期贷款约亿元。另外作为抵贷实物仍有亿元资产未能兑现归位,部分资金被挤占、挪用,一些项目贷款很难收回,已成为建设部重点检查的对象。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客观因素,但主要还在于我们自身。一些地方政府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认为住房公积金就是财政性资金、部门资金。因此长官意志盛行,大量挪用于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甚至挪用到与住房无关的项目上;有的地方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法制观念淡漠,不按《条例》的规定办事,甚至把严重违反《条例》的行为,比如在《条例》颁布后还违规发放新的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当作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一些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只求管住,不求用好,怕风险,怕麻烦,个人贷款设定条件过高,手续复杂,时间太长,为群众服务的意识不强;有关部门的监督,特别是《条例》确定的财政监督原则没有落到实处,一些地方往往仅限于管理费用的审核,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非常重视,专门召开省长办公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方案》,在公积金决策体制、管理机制、管理内容、监督手段等方面都进行了调整和加强。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从维护群众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的《条例》、《通知》和省政府的《实施方案》。

二、要落实责任,明确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点

  

在新的形势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理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加强对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核心,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分管领导、挂靠部门领导和管理中心主任代替住房委员会决策的状况,是住房公积金决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管委会是决策机构,统一行使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干涉管委会的依法决策。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中“三个三分之一”的规定,规范人员组成。要选聘具备履行职责能力、懂得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管委会委员,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利益,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管委会要抓紧制定章程,完善工作制度、会议制度、表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等职责,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防止住房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各地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管委会的组建工作。

二是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清理整顿和调整撤并,是当前任务最重、矛盾最多、困难最大的一项工作。各地在机构调整中既要做到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不断、不乱,又要做到人员妥善安置和资产安全,保证稳定。《条例》规定,每个设区市只能设立一个管理中心,县(市)管理中心都要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全部进行撤并,调整改组为新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网点,作为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负责一定范围内的具体管理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非营利性的独立事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市人民政府,不得挂靠任何部门,也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合署办公以及投资、参股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

三是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是确保各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公积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针对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切实承担起《条例》赋予的指导职责。省建设厅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对加强监管负有重要责任,要会同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情况。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人民银行各支行要依法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规范专户设置。审计部门要严格实施年度审计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提高管理效率。要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系统,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水平。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随意干预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住房公积金是政府强制实行的、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储蓄或投资。如果公积金管理不当流失了,不仅损害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谁决策借款、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对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交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资金而造成

  

公积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强化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高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例。

加强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向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发放贷款,支持他们尽早买房,改善居住条件,使群众得到实惠,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也是在公积金管理中为群众谋利益的具体体现。要树立效益观念、风险观念、竞争观念、服务观念,积极拓展贷款范围,向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职工发放贷款,规范发展个人贷款业务。要认真解决贷款条件过高、手续繁杂、审批时间长等问题,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切实降低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个人贷款费用,减轻职工负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都必须做到条件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公开、决策公开,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防止以权谋私。要进一步强化归集工作。住房公积金具有政府规定的强制性,《条例》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尽管是事业单位,但《条例》授权其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归集量。特别要抓好非国有经济等薄弱环节的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为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意识和缴存积极性,引导居民个人贷款购房,促进住房消费。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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