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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水路2)

发布时间:2024-08-08 15:28:45
水路运输合同 
( )海运计字第 号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托运 货物,乙方同意承运,特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约,具体条款经双方协商如下: 

一、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 吨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港运至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二、货物集中: 

甲方应安乙方指定时间,将货物于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三、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于小时内装完货物。 

四、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 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五、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方负担。 

六、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七、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八、运输费用: 

按省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 ),全船运费为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省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九、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十、附则: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如有未尽事宜,得按省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规定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合同管理机关 
代表人: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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