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社团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保证学生社团(以下简称为“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及生活,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兴中学社联是学生以共同和爱好为基础,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其会员一般不少于十人。社团可由团委直接命名,也可以自行命名,报团委批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是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社团的指导部门为校团委,具体管理部门为社团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重要条件:
(一)由三名以上(含三名)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备工作,并指定负责人;
(三)制定完备的社团章程;
(四)有简洁明了的社团名称,且冠以“建兴中学社联”的字样;
(五)有社团开展活动的必要场所等条件。
第六条 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成立宗旨及目的;
(三)社团的主要任务;
(四)社团的主要活动内容;
(五)社团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六)社团的活动经费筹措及使用方法;
(七)发起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上述材料审查合格后,又社团筹建负责人填写《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校团委,一份报社团联合会备案,一份社团自留。)登记表经校团委批准盖章后,社团方可成立。学生社团按学术研究类、文艺休闲、公益实践、体育竞技等类别登记,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社团原则上只批准一个(一些社团设立分会者除外)。
第九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必须经过一个月的考察期
(一)考察期的社团必须按时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周一的例会,若不按时参加三次(包含三次)以上的,不予成立;
(二)考察期社团不按照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方案执行各类活动的将不予批准成立登记;
(三)考察期社团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举办活动三个以上,若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成立;
(四)考察期社团必须按时上缴活动的各种资料(审批、活动总结、图片等)的将不予成立;
(五)若社团组织混乱,将不予成立。
(六)凡按照本管理条例,并积极配合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社团将给予成立并颁发登记证。
第十条 给予社团应在十天内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宣布其成立。
第十一条 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满一学年须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社团申请时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本社团上一个月的活动计划一份(用a4纸打印)。内容包括活动主题、组织者姓名、参与人数、覆盖面、活动内容、场地、经费使用等。
(二)社团本学年的主要活动计划;
(三)社团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上述材料经审查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校团委,一份报社团联合会,一份自留)。
第十三条 社团的名称、章程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从到期登记注册日起,逾期半年没有申请注册者,该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由全体社团成员选举产生并报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批准。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三人(负责人不能兼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分者;
(二)受到学校各级行政组织处分者;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曾被校团委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四)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的负责人及主要成员;
(五)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第三章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凡参加社团的成员,必须坚守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努力,成绩合格,愿意参加社会活动,有服务精神。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社团成员在所在社团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积极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社团领导机构进行监督;
(三)享受社团给予的待遇;
(四)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社团内部情况。
第十九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条例及所在社团的章程;
(二)遵守学校及团体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部门领导;
(三)为社团及上级领导机构提供信息,承担一定工作;
(四)向本社团缴纳会费。
第四章社团管理与社团活动管理
第一节社团的指导
第二十条 社团在成立时,必须聘请指导老师。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应熟悉所聘请的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该社团的指导工作和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社团根据活动的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思想品德好,政策水平较高的社团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根据在社团的宗旨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指导。
第二十三条 聘请社团顾问时,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并由院团委向顾问颁发聘书。聘请顾问的经费由社团自行解决。
第二节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活动必须公开。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举办以下活动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并由校团委上报学校主管领导,经同意方可开展。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二)与校内其它部门或校外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三)邀请校外人员开设讲座、作报告等;
(四)涉及宗教、民族内容的活动;
(五)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管理的重大活动;
(六) 社团自身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在申请举办活动时须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一)活动的名称、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等(活动审批表);
(二)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活动经费来源和数目;
(五)所有书面材料均用a4纸打印。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的张贴物、刊物及其它宣传物品的管理,按照学院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与国家现行制度、法律法规等相违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