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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项优惠政策惠及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

发布时间:2024-08-19 04:43:46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青海省委、省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了解,此次《意见》共制定了24项优惠政策,给我省毕业生市场化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利于充实我省基层人才的空缺。

非公有制单位

接收高校毕业生可获资助

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意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申请国家或地方科研项目及经费等方面,毕业生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凡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时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生,今后如到国家机关或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非公有制单位每接收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工作时间满一年,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给接收单位1000元资助;对服务性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和商贸企业,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者,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和商贸企业,安置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期限合同者,分别给予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所有制和身份限制,需跨地区交流的,由人事部门办理流动手续;此外,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

出台优惠政策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意见》指出,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雇工在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费用。对高校毕业生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金、生产场地等条件尚不具备,但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对具备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做好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意见》还规定,每年选择部分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见习期满后(见习期不超过一年),由见习单位优先选择安置就业。除此之外,见习单位每安置一名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补贴见习单位1000元。同时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助大学生基层服务志愿者地方项目;以及非公有制单位、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补贴和有关优惠政策的资金保障。

每年招募400名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为了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意见》还规定:从2006年起,青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每年从高校选拔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并且力争用3至5年时间,达到每个村和每个社区至少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从2006年起,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地方项目计划,每年从省内招募4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在基层工作2年后,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等领导岗位工作;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以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到基层从事服务的志愿者和在农村牧区、城镇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或工作两年后报考公务员和我省研究生的,予以加分照顾;从2006年起,省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报考者当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据悉,从2006年起连续4年,省编制管理部门每年划拨100名周转编制,用于接收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另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察力度。

青海省人事厅人才流动开发处处长刘宁博告诉记者,为健全我省人才交流市场体制,完善我省人才交流机构,目前正在制订关于进一步建设我省人才流动市场的实施办法,为构建多渠道、多方式的就业模式创造更好的环境。(薛志峰)

来源:西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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