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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发布时间:2024-07-27 05:44:11
没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突然发现自己已经在公司工作满10年了。按照《劳动法》规定,他可以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公司只肯补签有期限的合同,否则就算员工自动放弃,终止劳动关系。员工怎么办?

【案情介绍】

刘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只与他签订过一次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后双方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继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工作中,刘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掐指一算,刘先生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经满10年了。所以,他找公司领导商议,要求公司按规定续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后续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目前难以与刘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多年来未与刘先生续签过劳动合同,以致双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现愿意马上与刘先生续签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可刘先生不答应了。他坚持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多次协商无效,一个月后,鉴于刘先生仍然坚持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就书面通知他: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只能依照规定终止劳动关系。接到公司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在未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工作年限满10年即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刘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在公司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则以“《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为由,称刘先生不肯续签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刘先生在3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当事人之间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刘先生与公司属于“应订未订”的劳动关系并处于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此时,用人单位如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双方劳动关系可以按公司的通知而终止;但刘先生在公司依据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之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析】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经协商不一致签订不成)但又维持劳动关系的性质如何确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应订未订”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限上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该条款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作了规定。
那么,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连续工作10年以上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依据前条规定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方式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又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状态,而此时用人单位尚未依据规定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章凌)

来源:职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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