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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因病短期无法工作高校毕业生可享低保

发布时间:2019-08-29 14:27:34
因病短期无法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低保;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享受工商、税务及贷款等方面的系列优惠。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印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

乡镇见习高校生享受定级工资

通知明确,我省党政机关要逐步加大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重。在艰苦地区工作满2年,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乡镇农、林、水及卫生防疫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见习期即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并实行浮动工资。

从事个体有优惠

通知明确,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

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因病无法工作可享受低保

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市、县(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于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户口在学校的应迁回家庭所在地,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薛辉、林奶花)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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