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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多少如何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03:35:29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因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离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经法庭调解,职工马先生被判赔偿企业18000元。

马先生原系镇江市一家无线电设备厂职工,2002年7月3日,他与镇江一家电工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下属的焊接设备厂签订协议,任职销售员工作。随后,机械公司在该协议上作为甲方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其中协议第4条约定:机械公司必须为马先生提供医保、养老、住房三个方面的保险,保险的额度以其原工作单位的相应保险额度为准,并视机械公司发展的情况酌情增加。协议第7条约定:马先生在机械公司工作期间,如出现严重违反机械公司规定或损害机械公司利益的行为,机械公司有权辞退他,并且马先生必须无条件赔偿机械公司损失计人民币5万元整。协议签订后,马先生即到机械公司上班,双方按协议实际履行。至2003年6月,机械公司均按月发放马先生1300元工资。2003年7月,机械公司对公司销售员实行销售承包之后,马先生按销售额提成,实际提成额超过协议约定的工资数额。但是,因为他的档案材料因故一直未转到机械公司,双方约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直未能缴纳,另机械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均未缴纳。

从2004年1月起,马先生未到机械公司上班。2004年4月,机械公司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马先生赔偿机械公司5万元。马先生不服裁决,于2004年7月诉至镇江中级法院。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自2004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马先生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机械公司人民币18000元;签收调解书后,双方同意纠纷已解决,互不追究责任。

劳动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慎重对待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约定,如果数额太低,会失去惩戒意义,但是数额太高,容易引起争议。两种情形,都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但是也没有禁止设立违约金,所以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但各地地方法规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规定不尽相同。许多地方法规是支持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此外,《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但是,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却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作了特别规定。该《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由用人单位出资为其购房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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