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遵守服务期约定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8-13 09:11:10
问:我在应聘进公司后曾被派遣到国外接受培训,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合约,服务期限为5年。今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续签合同。前几天,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我立刻办理交接手续。我认为,服务期合约应该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共同履行和遵守的,现在公司单方面违约也应该承担责任,请贵报给予指点。
答: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提供特殊福利或出资招用劳动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服务期,双方可以签订服务期合约,约定如果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的服务期,其必须就未履行的服务期按比例赔偿用人单位就此特殊待遇所支出的费用。
从服务期的法律定义分析,它更多的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因此,一般而言,承担服务期的义务人应该就是劳动者。当然,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的义务体现为其必须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的待遇或机会。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分析,服务期的履行问题应该通过《服务期合同》和《劳动合同》共同协调。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会与其签订一份服务期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之后,劳动合同到期且用人单位有意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应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动放弃了服务期的权利并且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任何费用。
至于您在案例中提到的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既不与您续签合同又不及时通知您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首先,在这段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您与公司的权利义务比照原劳动合同予以确定;
其次,公司如果要与您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这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
来源:外企人才在线
答: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机会、提供特殊福利或出资招用劳动者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服务期,双方可以签订服务期合约,约定如果劳动者不能履行约定的服务期,其必须就未履行的服务期按比例赔偿用人单位就此特殊待遇所支出的费用。
从服务期的法律定义分析,它更多的是保护用人单位权益的,因此,一般而言,承担服务期的义务人应该就是劳动者。当然,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的义务体现为其必须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的待遇或机会。
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分析,服务期的履行问题应该通过《服务期合同》和《劳动合同》共同协调。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后会与其签订一份服务期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原来劳动合同的履行。之后,劳动合同到期且用人单位有意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应与用人单位续签合同,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那么其就自动放弃了服务期的权利并且不得要求劳动者赔偿任何费用。
至于您在案例中提到的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既不与您续签合同又不及时通知您终止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首先,在这段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您与公司的权利义务比照原劳动合同予以确定;
其次,公司如果要与您终止劳动关系应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您,这是法律赋予您的权利。
来源:外企人才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