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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辞职,该不该赔6000元

发布时间:2024-07-30 07:27:15

老师认为那是押金,应该归还;学校说当初老师作过承诺,必须履行

本报讯(记者 杜世成)陈老师是火炬学校的老师,现在他要辞职,可是学校不归还他当初交的6000元押金,他为此打电话向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投诉。

陈老师说,他几年前来学校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学校要他交3000元押金,实际上是6000元,其余3000元在以后的工资中扣,每月扣200元,扣满为止。合同期内,如果老师辞职,这6000元就归学校。学校还有一项押金是3000元,学校说是老师进校时到其他学校学习的培训费,老师如果在合同期内离开学校就要交这3000元,如果履行了合同,就由学校来交。陈老师认为,这些都是学校变相向老师收取押金。

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火炬学校的负责人说,他们收的6000元不是保证金,也不是押金,严格说来应该是赔偿。她说,许多老师从外地调入学校,目的是为了将户口等人事关系转入厦门,任教一段时间后便跳槽。学校成了跳板,一方面学校丧失了人才,另一方面也给市里的人事管理带来麻烦,人事部门已经向学校提出警告。

她说,学校想出这个办法,就是通过正规手续调入学校任教的外地老师,必须事先向学校写一份承诺书。在承诺书中,6000元的事情说得很清楚。老师既然写了,就表示认可学校的这项制度。6000元对那些不履行承诺的老师进行惩罚,是合理的。

这位负责人还说,他们学校确实还有一项3000元的培训费。老师进校时需要到一中等学校学习培训,费用为3000元。如果老师不履行合同,就自己出这笔钱。

湖里区教育局有关部门说,火炬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为了限制老师流动、利于学校发展,采取这种办法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他们会对此事进行调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说,对于6000元费用,主要是看老师有没有事先写那份个人承诺。如果写了,就说明老师事先是知情而且同意了的,应当履行承诺。3000元费用,也主要看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没有说明3000元费用的条款,或者有没有具体签订该项协议,同时有没有确实提供培训。如果没有,老师可以凭发票等有关证据到劳动部门投诉。

他们说,法规明确规定,严禁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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