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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解雇是需要理由的

发布时间:2024-08-18 06:55:22

有关部门提醒毕业生要防“试用陷阱”陷阱一:先过试用期后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时,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内被无条件解雇

《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企业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陷阱三:试用期限随意延长

1996年原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员工在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此有所了解。(胡占山)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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