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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责任书,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青杠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19-08-14 08:10:31
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4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国家十部委第23号令)、公安部《关于实施〈校车标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通知》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0]14号)以及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公发[2010]457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青杠街道办事处(甲方)与你单位签订2011年度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全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0。

(二)杜绝发生群体交通事故和交通责任事故,严防一般交通事故。

(三)层层落实责任,与校车安全相关责任人(校车驾驶员、校车随车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建立校车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切实做到奖惩分明,增强校车安全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讲zz、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严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公安部、市委、市政府、市教委及县委、县政府、青杠街道办事处关于校车安全工作的决定。

(二)学校要严格按照校车和驾驶人资质规定落实校车和驾驶人,严格把关,严禁聘用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质的驾驶人驾驶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和使用达不到安全性能的车辆接送学生、幼儿。

(三)学校定期组织车辆和驾驶人到交巡警大队接受资质审查,确保资质合法有效,逐步改善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环境和条件。

(四)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校车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强化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领导,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制,并坚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督促各项校车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五)加强对师生员工、学生及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定期组织学生集中安全知识讲座、观看事故录像、知识竞赛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学生、儿童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

(六)严格执行师生外出参观、学习、旅游、考察的用车报批制度;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擅自租赁车辆组织师生、儿童外出活动。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校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须在半小时以内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情等主要情况向县交警大队和青杠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误报、瞒报、漏报和迟报。

(八)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县教委将配合交警等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三、考核办法(一)青杠街道办事处校车安全检查情况将作为各民办校办学资质年度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对因失职、渎职或安全管理工作发生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青杠街道办事处将协助交巡警大队等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与民事责任。 青杠街道办事处(盖章) 学校(盖章) 签字: 签字: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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