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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18 01:49:58

  一、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总则

  1、为了保障公司职工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履行劳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考勤管理,是强化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各单位应严格本办法,提高广大职工遵守考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二、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职责

  (一)经理

  负责每月考勤表的审批

  (二)综合办劳资员

  负责对考勤表及各类假条进行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劳资员

  1、负责本单位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实考勤。

  2、负责本单位考勤的录入微机工作。

  (四)工会

  负责工时制度的监督。

  三、职工考勤和假期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一)工作时间

  1、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工作制度,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不超过小时。每周一般要保证职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于1天。

  2、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征得工会和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职工考勤

  1、公司实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应专人负责,考勤资料由劳动工资部门长期保存。

  2、公司实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职工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凭证作为考勤依据。假期期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期期满不能按时回单位工作的,事后应及时出示证明,申明理由,按审批权限补办请假手续。

  3、职工请假,7日以内由所在单位(科、室、车间)负责人批准,7日以上报送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公司各单位或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4、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照发。社会活动主要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6、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青年节,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其他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则不补假,工作需要继续工作者,不发加班工资,可以安排补休。

  7、职工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应有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通知书,方可按工伤处理。在批准治疗休息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执行现行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不得按工伤处理。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休息,应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可以恢复工作(包括调换轻便工作)而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伤待遇,按旷工处理。

  职工因工负伤治愈复工后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休息的,必须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并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审核后,方可按工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8、 职工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有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的时间,称为病假。计算职工医疗期时,连续休病假中适逢的节假日不予扣除。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工医疗累计超过180天的,岗位、技能、工龄工资按60%计发疾病救济费。

  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经批准去医院查病时所产生的缺勤,以及经指定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职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疗时,要有乡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历或急诊证明及收款单据,经审核批准后,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疗时间可按病假处理。一般慢性疾病,应返回治疗,否则按旷工处理。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6个月,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需要保胎治疗的,按病假处理。

  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并经单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处理。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休4个月以上的,复工时要有指定医疗单位的病愈证明。经单位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批准方能复工,复工时应有试工期。病休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2个月,病休满6个月的试工期为3个月。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则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9、女职工产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前产后合并享受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日,下同)。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按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产前定期检查的时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按生育计划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产时,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或保胎休息而请假期间生育时,自怀孕第七个月或小产之日起计算产假。产假期满,病未痊愈的,产假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已婚女职工,违反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自怀孕第七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必须休息,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女职工非婚生育及流产时,其休息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男职工配偶生育时,经本单位同意,劳动工资部门备案,享受有薪护理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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