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位置:首页 > 范文 > 工作报告

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发布时间:2019-08-23 08:32:06


随着新税制的全面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增值税的改革日益深入人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日益为各级税务机关所重视。经过几年的实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方面也不同程度地暴露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案屡屡发生。然而,值得深思的是我们至今对增值税发票案件还没有十分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手段。还不能将利用发票偷税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全国各地不断发生的增值税发票大案,导致的不仅仅是社会物质和国家利益的巨大损失,而更深远的是精神上的损失。可以想象,当屡屡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人们心灵的震撼从最初的触目惊心,到司空见惯,不以为然,这种心态发展下去,丧失的不只是人们心目中的“税法”观念,而是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因此有效地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犯罪活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增值税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虚开现象严重。所谓虚开是在无任何商品交易行为(购销行为)的情况下,利用所持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手段,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人为的调节进项税额。造成零申报、负申报。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的主要商事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该发票不仅具有较强的以票管税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从最初生产到最终销售各个环节联系起来,形成链条,体现了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正因为“抵扣制度有着极大的诱惑力”,因此,一些人千方百计在扣税环节上动脑筋,作文章。其主要表现一是,根据销项税确定进项税。纳税人月末进行核算先将当月销项税额计算出来,然后再设法开具同等金额的进项税票,于是出现了怪现象之一“零申报”。本市某外资企业98年人为调节进项税达7000余万元。二是,非法索取进项税发票,多多益善。月末一次性抵扣,造成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于是出现怪现象之二“负申报”。

(三)人为调节销项税。在开具销售发票时,采取上下联次、内容、数额均不相等,或大头小尾分别填开办法,其目的是缩小销项税额。达到偷税目的。

(四)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骗购增值税发票现象十分严重。偷税分子多采取编造假姓名,利用假身份证、假经营地址,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开票“为主要经营项目,一旦败露,迅速逃离。甚至有的偷税分子一次注册几家,十几家公司,进行犯罪活动。

(五)开具假发票。开具假发票一般为合伙经营。犯罪团伙以私印、盗窃、收售假发票为主要经营手段,私自刻制有关公司图章,经营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很强,不易抓获。市稽查局于98年6月6日与天津市公安十七处配合查获了一起开具假发票的犯罪团伙,犯罪分子与其团伙(浙江人)在天津、北京、秦皇岛等地进行虚开犯罪活动,先后为二十几家企业虚开发票,办案人员搜出空白假发票216本,犯罪分子4人被逮捕归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依据发票控税、计税、征税、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作用被冲淡,形成管理上的失控,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我市国税稽查机构自94年8月机构分设到99年末,共检查各类纳税单位157266户,其中有问题户76843户,占补户数%。查出应补税款为189226万元,查补税款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为什么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大做文章,达到其偷税获利目的,且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仅从以下几方面剖析。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现行抵扣制度与征管程序不相适应。现行增值税管理比较复杂,特别是抵扣税款制度为征管流程设置了障碍。目前,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特别是原来由几百名专管员负责的管理事务,集中在管理科二十几个干部来完成,因而,大量的抵扣发票的审核、监督不到位。留下的问题,后移到稽查部门,致使税务稽查任务越来越重。征管流程堵塞,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税收收入。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标准上掌握不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有些企业经营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取得增税专用发票,到处托人情、拉关系、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目前,对新开办的企业,采取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大部分是商业性公司,经营部、个体户。从实际情况看很多企业一旦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几个月后便不知去向,很难查找和监控。近几年90%以上专用发票案件出现在这部分企业中。

(三)抵扣在前,申报在后,使征管工作被动。现行抵扣制度,全部实行购进扣税法。企业当前购进货物不论多少,均可在当期销项税中一次性全部抵扣,且先扣税,后接受税务机关审查,形成事后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工作处于滞后、被动局面。相反,企业则享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和随意性。由于征管不严,客观上留有缝隙,容易被偷税分子利用。

(四)税收执法不严,对偷税、逃税查处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有违反其规定的,要严格依照该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由于受到种种干扰,缺乏刚性和力度。稽查人员一进入企业,就有人出面说情,查出问题后更是兴师动众,企业托人说情,要求稽查人员“高抬贵手”。稽查人员要抵挡来自各方面的压力,有些部门默许和纵容,使偷逃税有了较大的生存空间。造成了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案件越来越多,逃税现象愈查愈烈,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

下面我们仅就如何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提出如下建议和措施。

三、防范利用增值税发票偷税的建议和措施

(一)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重中之重”。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着特殊的以票计税,以票管税的重要作用。因此,管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管住了销项和进项税。具体做法:

一是,在发票领、购环节实行监控。发票领、购环节是关键,必须对发票的领购数量,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发票使用情况,违纪问题做详细记录。严格执行验旧售新制度,克服就票审票,借助其他资料,对企业有无虚开,有无代开和编购现象进行严格审查,对领购数量严加控制,克服过去的重发售、轻审核、轻管理,监督不力现象。

二是,在申报环节进行监控。取消专管员管户制度,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为基础的新的征管模式后,各基层税务机关建立了征收大厅,但从实际情况看、纳税人主动申报,如实申报的情况很不理想,增值税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供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其应尽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有责任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在严格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书面稽查,这同进户检查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依法对纳税人自我界定的税收法律责任进行调整和追究。为规范纳税人的申报行为,建议在征税大厅建立纳税辅导站,从帮助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入手,利用发票、帐薄、各种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资料,重点检查企业发票所列产品有无超照经营项目、检查进项税票产品项目是否企业经营所需。对办税工作不熟悉、核算水平较低的人员进行重点辅导,对带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集中辅导,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逐渐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达到主动申报、如期申报、如实申报。

三是,建立纳税监督员。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对纳税人实行日常监督显得相对薄弱。一些基层单位正在尝试实行纳税监督员办法。监督员不同于过去的专管员,而是主要承担对企业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与监督,通过有关资料的审查和实地考察,随时掌握企业发票使用和经营情况,使防范关口前移,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税法宣传力度。近几年税务机关在税法宣传上力度不断加大,宣传的主题也不断变换。但实效性较差,宣传仍停留在一般水平。应将税法宣传渗透到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各个环节,寓税法宣传于优化服务之中。可将征收大厅作为主要宣传阵地,设立税法宣传专栏,定期公布税收政策及发票管理规定。我们在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因缺乏税收知识和发票知识,特别是受票方缺乏对真假发票的鉴别能力,在接受进项税专用发票时被违法受罚现象普遍。如:河北省南宫税案涉及我市350家企业的662份专用发票存在有违法问题。这说明,当前发票监控的社会化程度低,纳税人对假发票防范能力、防范意识较差。可利用征收大厅建立税务咨询站,免费咨询电话、纳税光荣榜等。还可对偷税大案通过播放录像的方式进行宣传,对纳税人切实起到警示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完善新办企业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征税工作。

一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式。先让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如一年或半年,待其销售收入额达到标准,财务核算比较规范、健全时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即先达标,后认定。

二是,对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代管监开”的办法,即在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管监开,有利于对纳税人进行考核和监督。

(四)采取销售实耗扣税制度。目前,企业在同时期内购进货物与销售的产品比例不均衡。采取购进扣税法,使销售与抵扣不配比,不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地组织入库。按会计上的配比原则,采取销售收入与税款抵扣相配比的方法,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得大于或等于销项税额。可以防止出现异常申报。

(五)取缔大量的现金结算办法,与金融监督形成一种相互关联的监督机制。纳税人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审核进项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与纳税单位银行对帐单核对,经核对无误,方允许抵扣。这个办法既有利于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监督又减少了大量用现金结算带来的弊端。

(六)完善法制,制定《发票管理法》。目前,涉及我国税收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个法。这与我国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现有的税收法规刚性不足,缺乏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效力低于税收法律。就国家和全社会而言,发票的作用以远远超出其原来固有的交易结算作用。因此应尽快制定出一部《发票管理法》、对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以及违反发票管理法的刑事犯罪量刑标准等详细作出规定,以便有效地发挥依法管票、以票计税、依法治税的作用。

(七)加大处罚力度,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对利用发票违法犯罪处罚力度不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以往我们对偷税案件查了不少,但处罚措施不力,执法力度不够。以征代罚,以罚代刑、以言代法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无法有效地遏制纳税人逃税获利的膨胀心理。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税务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惩治偷税行为。首先,稽查要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为重点,严查重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适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该暴光的暴光,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移送。突出税法的刚性和强制性,使税法成为不可触摸的“高压线”,一旦触及,便伤筋动骨,不可治愈。其次,稽查要以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为目的,善于发现发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达到以查促管。稽查工作要克服轻发票检查、重帐薄检查的问题,扩大稽查的覆盖面和稽查深度。定期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对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的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另外,对制造、销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法予以严惩,与公安机关配合,对贩假、制假、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大案坚决予以打击。规范办案程序,排除各种干扰,从重从严处罚,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堵住假发票供销渠道,铲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存土壤。

(八)加速推进计算机管理化进程,逐步实现地区、区域以至全国联网,信息共享。从目前查处的发票案件分析,多为跨地区、跨省市,涉及面较广的案件,单靠一个地区的稽查力量很难将案件彻底查清。全国已建立了案件协查制度,对于查处大案要案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在发票管理上我国还处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的状况,虽然一些地区正在加速实现微机管票,但大部分地区尚未摆脱人工开票办法,为解决增值税发票管理上的问题,重要的是发挥计算机储存量大,运算速度快等特点,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号、票号以及发票领购,使用情况输入微机,供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通过微机联网查询,既有效地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现象,及时反馈信息,又可大大提高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发票偷税犯罪工作效率。

  

范文相关阅读

范文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