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溪镇被征地农民和就业社会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梅溪镇被征地农民和就业社会
保障的调查与思考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拓展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工业化、城镇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近年来,随着我镇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征用了一定数量的农民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及工业小区建设,推进了我镇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也为被征地农民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就业岗位和增收来源。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保障等利益问题日益突显,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和谐社会目标实现,为此,我们走访调查了我镇石龙、晓墅、梅溪等一些村,就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问题做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被征地农民分布和被征地农民收入状况
经过最近对全镇被征地农民分布和被征地农民收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从1992年6月至2005年1月,全镇共征用农村集体土地1934亩,主要涉及石龙、晓墅、梅溪等三个村,人均耕地均在1亩以下;被征地劳动力人口为5248人,占全县被征地劳动力总数16%,其中年龄在20岁以下有1240人,占%,20—40岁的有1651人,占%,40—60岁的有1827人,占%,60岁以上有530人,占%;216名农村劳动力参加了社会保险,占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地农民人均收入达到4570元,低于全县农民人均收入。
(二)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现状
通过走访调查,据统计被征地劳动力从事传统农业的892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务工3100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870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无业的386人,占被征地劳动力人口%。被征地村中,从村集体经济、村企业效益等方面综合看,就业情况出现:一、村企业效益比较好的村,80%—90%左右的农村劳动力在本村企业工作,其余外出打工或在本村自谋职业,这些村就业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基本上无农村劳动力失业问题,生活富裕,社会稳定。如石龙村依托广隆五金工业城安置本村750名被征地农民,占全村劳动力的%;二、部分无村企业或村企业少,效益又不佳的村,农村劳动力只有30%左右在村企业工作,其他在外打工或自谋职业,还有部分无业,就业压力大,如晓墅村、华光村。
(三)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及生活保障情况
近几年来,我镇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始终考虑到拆迁户是弱势群体,千方百计减少被征地农民损失,切实确保将安置补助、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和过渡安置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在拆迁安置中尤其注重贫困户的拆迁工作,在做深、做细思想工作同时,依据补偿标准,适当合理的增补补偿费。如针对梅晓大道用地拆迁房屋,涉及部分困难户的安置问题时,镇、村共同协调解决其安置费用,尽力满足要求。在安置方面也进行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石龙村、华光村为被征地农民统一规划安置小区,并配套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既节约土地,又利于形成规模效应。
二、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在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被征地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一方面,就业观念差。农民被征用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认为就业仍然是村和集体的事,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对参加社会保障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表现的尤为突出。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村民对自身生活保障只对当前作初步打算,缺乏长远考虑,认为眼前生活能维持下去,孩子能上学就行了。有些村领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成村与村民的共识。
(二)社会保险执行滞后,且开展难度大。目前,作为县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还处在试行阶段,只是刚刚起步,我镇也仅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解决全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任重道远。从调查摸底情况看,一是村民对补助对象的条件、要求持有不同意见。依据保障制度执行可能会导致一部分被征地农户享受不到生活保障。二是各村经济发展不一样,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定困难。根据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三个一点”的办法,集体经济薄弱的村顾虑集体难以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个体存在的经济水平不一样,也影响社会保险的参与率。有的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经济收入较高,不在乎参不参加保险,甚至不愿参加。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仅能保障基本生活和子女上学,无力参加保险,会造成两级分化的问题。上述问题,在调查摸底中已反映出当前社会保障要开展得富有成效有一定难度。
(三)就业安置困难。从我镇目前的产业结构来看,有三分之一的被征地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加上今后平均每年新增农村劳动力,就业压力不断增大。从无业农民情况看,被征地的中老年农民失业比率比较高。具体分析: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加上无地农民对工作挑肥拣瘦,这与外地农民工“肯吃苦、低报酬”的优势形成鲜明对比。三是农民素质低,尤其中老年农民素质更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更难。由于文化程度低,掌握新技术难度较大,再就业困难重重。四是被征地农民中“弱势群体”就业难尤为突出。这不仅包括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还包括40岁以上的妇女,50岁以上男子农民。这些人有土地补偿金,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一旦补偿金用完了,生活将无着落。
三、对策建议
解决被征地农民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研究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出发,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以更优惠的政策,更多的关注,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
(一)充分认识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重要性和紧迫性。我镇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所难免,今后的发展中还会有相当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出现。虽然,这个问题是前进和发展中的问题,但是,若不及时有效地处理和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的稳定,最终将会影响到我镇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我们本着不让为城镇建设、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和牺牲的被征地农民吃亏、不让被征地农民因征地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使被征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不失居,有保障。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更是实现我镇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经常地不断地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倾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让被征地农民中的困难户、特困户直接进入城镇居民的低保体系。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医疗缴费、村集体扶持、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方面筹资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防止被征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三个一点”的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即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益中划出一块,村组集体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积累中拿出一块,被征地农民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抵扣一块。根据我镇被征地农民和经济发展的实际,设立不同的参保档次,让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的家庭条件进行选择,不搞“一刀切”。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使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并轨,以建立起全镇统一、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尽力妥善做好就业安置,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安居乐业。一是加快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城乡一体化,必须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就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为被征地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使他们安居乐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践证明,中小企业在解决劳动力就业方面有着较大的优势,在资本积累阶段,尤其需要使用大量低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因此,要继续依托被征地劳动力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助征地补偿中村集体留存部分,凭借有利的区位优势,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和发展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市场的集聚作用在解决就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并强调企业在征地办厂时就要与被征地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最大限度地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二是大力开展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农村劳动力技能偏低是当前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社会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三是积极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适合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工业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的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工,并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重点和成长型企业,招收本地工人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对就业安置做得好的企业给予奖励,否则,取消重点扶持的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民参照下岗失业职工的办法,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同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新办企业和小额贷款担保的优惠政策。四是健全完善二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镇、村二级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的、有价值的就业信息,并为他们提供免费的中介服务。在条件较好且闲散劳动力多的村定期举办劳动力市场,免费进行职业介绍。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热线和网络,为劳动力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上要通盘考虑,做好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双管齐下,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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