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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4 21:04:42

  一、店铺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

  ①、店长工作时间:中间班12:30—20:30,星期二休息。

  ②、领班、导购工作时间:上下午倒班,每两星期休一天。

  上午班8:00—14:00下午班:13:50—20:30

  ③、周五、周六时间延长至22:30。

  实际情况需要调整时,公司确定通知后方可执行,专柜依据商场的实际情况执行。

  2、考勤记录:

  ①、店长每月3日前将审核完毕的上月店铺考勤表交于上级主管。

  ②、店长每月29日前将下月店铺排班表交于上级主管。

  ③、助店执行考勤制度,店长进行监督。

  ④、考勤表要规范记录,店铺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经上级主管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加班单需注明加班人、加班时间。

  ⑤、迟到期:

  1》迟到时间在10分钟内,每次处罚5元。

  2》迟到时间在20分钟内,每次处罚10元。

  3》迟到时间在30分钟内,每次处罚15元。

  4》迟到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每次按其上月日平均工资处罚。

  ⑥、早退:

  1》早退时间在10分钟内,每次处罚5元。

  2》早退时间在20分钟内,每次处罚10元。

  3》早退时间在30分钟内,每次处罚15元。

  4》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每次按其上月日平均工资处罚。

  3、擅自离岗:

  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以及迟到、早退时间在1小时以上者均以擅自离岗论处,每次按其上月日平均工资的三倍予以罚款,连续擅自离岗三天(含)以上或月累计擅自离岗达五天者,可予以除名处理。

  4、事假:

  员工事假必须提早一天向店长申请,一日事假扣除基本工资与销售提成的5%,员工请事假日数超过2天以上,由店长报请区域主管处,并安排好工作,找好代理人,批准后生效。

  请假如果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公务时,各级主管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

  5、病假: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须到工作地医保管理机构约定的医院就诊。

  在上班时间就诊的,应当选择上班地点就近医院,休息时间就诊的,应当选择居住地就近医院就诊,特殊情况在其他医院就诊,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特殊情况不在公司所在城市就医并需请病假的,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和病假证明。

  女员工怀孕后和产后与生育相关的就诊与病假,应当出具同一个的产前检查医院的就诊和病假证明。因其他疾病需要就诊与病假的,

  员工须凭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休息前申请。

  病假期内员工应告知本部门及人力资源部保证能联系上的联系方式,使公司能及时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视情况需要,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出具病历卡、挂号单、检验化验单、医药费用单、社会保险卡(医疗卡)等资料,公司需要员工提供上述资料核实病情和病假时,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无正当理由拒绝者或无法提供齐全资料,视为病假无效,病假一律按擅自离岗处理。

  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和证明持有疑问,可到该员工就诊的医院调查核实,也可要求员工在公司人员陪同下去公司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请假无效,一律以擅自离岗处理。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或与医生勾结得到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实,除病假期间按擅自离岗处理外,公司可以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0)职工在病假期间兼职或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工作,除病假按擅自离岗处理外,公司可以给予其他处理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6、加班:

  如果加班时间安排在休息日,公司将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补休或支付不少于正常基本工资200%的加班费用。

  如果加班时间安排在法定假日,公司将根据工作情况安排补休或支付不少于正常基本工资300%的加班费用。

  7、调(代)班:

  调(代)班必须提前一天向店长申请,经店长批准,方可调(代)班,在岗期间发生问题责任,由代班正者承担。

  8、用餐时间:

  中午11:30~13:00,下午17:30~19:00,由店长/助店视实际情况安排(错开营业高峰期),但用餐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且严禁在卖场内用餐,如被发现用餐者请主动辞职。

  二、店铺财务管理

  1、分店每日要认真仔细做号销售日报表的数据传输,并将各项开支费用、营业额及实存银行金额明确写明,销售日报表必须绝对准确。

  2、营业款必须于次日11:00前由助店存入制定银行,店长进行监督,如因特殊情况而不能存入,必须在11:00前电话上报公司财务部,并说明原因。

  3、分店若当日白天收受的营业款较多,为保证安全,须将这部分营业款当日存入银行,并上报公司财务部。

  4、店铺工作用品除公司批准可私自采购,一般均由公司统一采购并于每月25日按标准统一进行发放,超过标准由店铺自行承担。

  5、店铺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等,必须取得正规发票,及时传真公司财务部。费用需控制在公司标准以内,超额部分视情况由店内自行承担。

  6、公司任何人员下达店铺,未经公司批准,店长不得经任何方式借付资金给任何人。

  7、分店废品(如旧纸箱等)卖掉所得可作为店铺资金。

  8、营业收现金时,必须加强识别,防收假币及破损货币,出现以上情况由责任人承担赔偿,收银交接时要验收清楚,交接后的现任由后来者承担。

  9、店铺的营业备用金为500~1000元,由助店负责保管。

  10、店铺每天存营业款时,必须在银行换好零钱。

  11、店铺的饮用水由公司指定送水公司负责,但不得浪费及爱护饮水设备,否则公司一经查明,将从重处罚。

  12、放置营业款现金的抽屉钥匙,收银员(店长)必须随身携带,若发生当天营业款和实收现金不符,误差部分由负责人承担赔偿,收银交接时验收清楚,交接后的责任由后来者承担。

  13、店长对不明清楚的财务疑难,应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不得自以为是,自作主张。

  14、店铺要加强防偷盗行为发生,尤其是特卖期间,店长应分配好专门导购防偷盗,月底出现少货情况,具体处理为正价商品按零售价7折赔偿,打折期间如销售低于7折,按最低销售价赔偿。具体赔偿方式为:

  专卖店店长赔偿额为员工赔偿的倍。

  专卖店助店赔偿额为员工赔偿的倍。

  专卖店赔偿额为员工赔偿的倍。

  专卖店导购赔偿额为除掉(店长、助店)已赔偿金额后,总导购人数的平均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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