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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0 18:36:31

  为及时消除各种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内容:

  幼儿园内可能发生的事故的区域、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二、报告要求:

  1、教职工如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对幼儿园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于一时难于整改的重大隐患,在跟踪督促整改和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区教育局安办报告。

  三、报告受理:

  安全员或者安全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经查实的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处理,直至消除事故隐患。

  四、报告责任: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又没有及时报告的或者接到事故隐患报告没有及时处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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