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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5 07:52:00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职责及权限

  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第五章、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管理

  第八章、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九章、成本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章、产品销售(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应收应付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公司涉税管理规定

  第十五章、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内部财务行为,保证企业效益稳步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公司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它变更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控股、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负责人管理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财务管理的权责

  一、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费用计划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财务预算和年度利润目标实现,确保净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组织公司资金投向的决策,并对决策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根据会计法的要求,支持并保障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四、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本公司发生的经济损失和重大违反财经法规的事项负主要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法规,保证各项政策和法规在公司贯彻落实,组织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施细则。

  二、领导组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保证财务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在授权范围内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事项,审核公司月、季、年度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对报表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各类资产的盈亏及损失的审核,并负责组织查明责任。

  五、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各类资产的转移和租赁的审核。

  六、配合经营发展部组织公司定期的经营分析工作。

  七、抓好本公司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独立核算单位,应配合会计服务中心做好各项财务预算、财务成本费用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定期分析执行情况;组织好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准确提供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基础资料,接受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按期向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各职能部门和各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宜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为了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及其他资产的销售、收发、领、退、转移、盘盈和毁损等原始记录必须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来签署、传递、汇集、反馈。

  第十一条为确保资金的安全,货币资金的收付凭证必须合法,手续完备,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稽核后方可办理收支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在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三条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和经济活动分析。依据财务报表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资料,对资产的变动,资金的运用,利润的实现,生产成本的变动等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评价。按月编写会计报表编报说明及财务分析。

  第四章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总体原则

  一、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所属各独立核算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三、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四、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制度,保障会计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第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五、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研究确定。

  六、公司会计人员由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精神统一调配。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会计电算化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七、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八、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九、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报表、会计核算资料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十、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公司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

  十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十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十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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