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用工合同样本
编号:
甲方:
乙方:
签定日期:年月日
甲方:乙方:
文化程度:
经济类型: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完成的工作数量,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甲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甲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zz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生产及其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工作制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工资分配在岗位(聘任)协议中约定,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不低于。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定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点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号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赔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