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契约
立房屋租赁契约人蒋*(以下简称甲方),林*(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自有的本市*路*号底层朝南的房屋壹间,租与乙方使用,特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一、此房屋共20平方米,甲方租给乙方居住,租期*年(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双方协助商议定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每月由乙方于上旬以内付清,甲方收到租金时出具收据为凭。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如乙方超过约定日期一个月内不付清租金,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所租房屋。乙方如按规定付清了租金,甲方不得在约定租期内以任何理由提出收回租房的要求。
二、甲方将放在此屋中的双人床一张、五斗橱一只、方桌一张、木方凳四只,挂灯壹只和房门上的司必灵锁壹套,借给乙方使用,并于租期届满时与房屋同时归还给甲方。乙方应负责保护上列各物以及门窗,墙壁的责任,如有损坏,应视其损坏程度,由乙方赔偿。
三、底屋后屋为厨房,为甲方所有和使用。但为方便乙方的日常生活,甲方同意乙方在此屋内置放煤炉一只和小菜橱一只,乙方可使用此屋中的自来水龙头、水槽、方桌,可在此屋烧饭,做菜和洗涤衣物。双方都要保持此屋清洁卫生。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与甲方共用电表和水表。电费照双方所装灯头及使用灯泡的实际数量按经例计算,收音机、电视机、收录机以及其他家用电器按各件规定的瓦数按比例折算、积压自承担应付的电费。南屋和北屋之间的过道公用灯壹只、厨房公用灯壹只,由甲乙双方对半负担。水费按双方实有人数计算分摊,儿童和成人都照壹人计算。
五、底屋南屋之间的过道,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但不得堆放东西,并须保持过道的清洁。
六、南屋前面的庭院,乙方可以用来晾晒衣服,夏天也可在此乘凉或吃饭,但保持庭院整洁,并不得损坏花坛和水泥地面。乙不得在庭院中增加任何建筑设备。
七、乙方在租赁期满时,必须如期按原状将房屋归还甲方。如需延长租赁期,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订租约继续租赁;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仍须如期交还房屋,不得借故拖延迁出日期。
八、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立租的人:蒋*(签名盖章)
立租约人:林*(签名盖章)
证明人:邹*(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