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真的会签合同吗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法》实施并全面实行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者签订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在一九九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之前,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出台则改变了在中国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用工制度,将合同的概念推向了全国。之所以说其有如此的变革作用,是因为合同制度改变了传统的在单位一做到底的旧观念。合同提出一个合同期限的问题,使得合同会面临终止。当合同终止后,单位就可以当然地终止与员工的关系了。
在这样的制度下,就无所谓什么固定工、临时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近10年时,已经很少听到临时工的说法了,通常在一些国有企业及国有转制的企业还有。单位用工,只要是签订合同的,就应该视为是单位的正式员工,福利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办理。